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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有何不同

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有何不同

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的不同體現在:

1、程式不同。訴訟離婚要經過起訴、受理、舉證、開庭審理、宣判等程式,協議離婚相對簡捷,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效力不同。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和財產的內容更多的是需要雙方自覺遵守履行,如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而離婚訴訟中,這一部分內容是法院以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的加以確定的,具有法律的權威性,一方拒不履行,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標籤: 協議 起訴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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