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非法搜查罪的情形

非法搜查罪的情形

非法搜查罪的情形

一是無權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非法對他人的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如張明與劉林兩位同學去某商場購買日用品,商場保安員王長江懷疑二人偷了產商場的商品,於是叫來另一保安李強,二人強令張明與劉林拿出所偷商品,但張明與劉林否認偷拿了商品,於是二人強令張明與劉林脫掉所穿的大衣,搜查了二人的大衣兜,並當眾強行搜查二人身體,結果一無所獲。王長江、李強的行為構成非法搜查罪。

二是有搜查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擅自決定對他人的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或者搜程式和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但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只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才可以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如果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不按法律的規定程式和不履行法定手續就擅自對他人的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構成非法搜查罪。

一、搜查應遵守的規範

1.搜查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

2.搜查的物件和範圍,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對人身進行,也可以對被搜查人的住處、物品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

3.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特別關注: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都有權簽發搜查證。

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5.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6.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7.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標籤: 搜查 非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p8345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