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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法律主觀:

中國小教師包括以下教育機構的教師: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國小;其他。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國小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國小、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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