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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臺高度小於900要有防護措施

1、《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GB50352—2005》 6、10、3第4條規定:窗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臨空的窗臺低於0.80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由樓地面起計算不應低於0.80m;

窗臺高度小於900要有防護措施

2、住宅窗臺低於0.90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低窗臺、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

3、採取措施:加欄杆;窗臺在500以上時,可以在窗臺上加欄杆,總高度不低於1000;窗臺高度在500以下是欄杆必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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