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問題時有哪些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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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
集體協商的程式是:1、以書面形式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2、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準備工作;3、集體協商會議召開;4、集體協商結束。協商成功的,按照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法律客觀: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二條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迴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五條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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