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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連續競價的含義和原則

含義:連續競價,即是指對申報的每一筆買賣委託,由電腦交易系統按照以下兩種情況產生成交價: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相同,則該價格即為成交價格; 買入申報高於賣出申報時,申報在先的價格即為成交價格。

簡述連續競價的含義和原則

原則:

1、連續競價成交原則: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2、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 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標籤: 簡述 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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