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是什麼意思?
- 綜合知識
- 關注:2.18W次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共同生活是指雙方有相互扶持的義務,共同居住,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相互繼承,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由共有人共同償還。此種情形是指一方雖以結婚為目的收取彩禮,也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卻沒有與另一方共同居住或沒有盡到夫妻間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當收受彩禮的一方出現這種情形,在離婚中給付彩禮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彩禮。
三、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能要求退還彩禮嗎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能要求退還彩禮。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為三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所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一般情況下不能要求退還彩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該內容由 許乃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vgv2v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