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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貪汙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是什麼

貪汙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雖然都可由國有公司人員構成,但存在明顯區別:

1、是在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主觀心理狀態上,貪汙罪是由直接故意構成,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國有資產造成的損失往往是非直接故意所致;

2、是在主觀目的上,貪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般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3、是在客觀表現上,貪汙罪是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產,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是以超越職權或者不適當行使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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