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定罪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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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標準有兩個:一是使用偽造、虛假或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是惡意透支且尚未歸還或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但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法律分析
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標準: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
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結語
信用卡詐騙罪定罪標準有兩個,一是使用偽造、虛假或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是惡意透支且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但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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