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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的戶籍證明

常住人口的戶籍證明

常住戶口證明由當事人帶齊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開具。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小編還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常住人口證明需要什麼資料

1、到遷出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2、拿著戶籍證明、戶口薄、身份證、遷移申請書、(工作調動證明、一年以上的工商營業執照、結婚證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準遷證。

3、拿著遷入地開具的準遷證及身份證、戶口薄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遷移證。

4、拿著以上所有手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列印新戶口薄。

5、在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身份證。

戶籍證明是什麼

戶籍證明是戶籍所在的證明,也是個人身份的證明,需要戶籍證明的人一般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機關或者派出所申請出具,屬於應急適用。有效期限要根據出具證明時的備註,也可以根據當地的規定。

一、戶籍證明是什麼

      戶籍證明,一般是指"集體戶"的居民,需要戶籍資料時,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機關可列印戶籍證明。一般常住居民憑戶口本可對外辦理各項事宜。

      法定的戶籍證明是指公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如果是集體戶,或身份證、或戶口本遺失,則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戶籍證明”。

      目前有些場合,需要戶籍證明,你可以憑本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去你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不收任何手續費,可能有些派出所會收取一定的工本費(一張紙)如果採用“鴻達”戶籍管理系統的,則這個戶籍證明叫“戶籍證明書”,其他版本的也類似。

      戶籍證明僅證明某人的戶籍,因此是不另貼像片的,但有個人像片在電腦內的,在列印戶籍證明的同時,會打在證明書上。如果不註明有效期的話,該證明沒有有效期,使用時還是以機關登記為準,並不是以你提供的為準,這隻能證明至你申請的當天。

      這種戶籍證明是為公民應急所使用,不是法定的證明。

二、戶籍登出的情形有哪些

(一) 、登出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登出戶口的規定,以往已登出戶口的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需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二) 參軍登出

      1、入伍通知書;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持上述證明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登出手續,收繳居民身份證。

(三) 出國、(境)人員戶口

      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戶口的規定。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對於以往已登出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登出的規定。對於以往已登出戶口的人員,若要恢復戶口的,仍按原有。對於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人員,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登出其戶口。

(四) 死亡登出

      由家屬持1、死亡醫學證明書;2、戶口簿、身份證,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登出手續。

(五) 高校錄取學生遷出

      由本人持1、戶口簿;2、入學錄取通知書到派出所由戶口內勤直接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六) 刑滿釋放、解除、解除本市人員落戶

      由本人持1、釋放證、解除或少管證明書;2、戶口簿到原登出戶口派出所申報,經戶口內勤查核登出記錄,由主管所長批准後,恢復戶口。

三、戶籍證明可以在異地開嗎

      外地不能開戶籍證明。戶籍證明必須到戶籍所在地開。

      一般是指“集體戶”的居民,需要戶籍資料時,憑本人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機關可列印戶籍證明。

      一般常住居民憑戶口本可對外辦理各項事宜。也有常住居民特殊情況需要戶籍證明的,居民憑身份證機關會出具的。

      市民戶口簿遺失,如果確實急需戶籍證明的,警方稱可以將身份證影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到派出所加蓋戶籍專用章,可作為戶籍證明使用。

      (一)法定的戶籍證明是指公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如果是集體戶,或身份證、或戶口本遺失,則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戶籍證明”。

      (二)目前有些場合,需要戶籍證明,你可以憑本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去你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不收任何手續費,可能有些派出所會收取一定的工本費(一張紙)。戶籍證明僅證明某人的戶籍,因此是不另貼相片的,但有個人相片在電腦內的,在列印戶籍證明的同時,會打在證明書上。

      因此根據上述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在我國戶籍證明是什麼以及戶籍登出的情形有哪些,還在一定程度上介紹了我國戶籍證明可以在異地開嗎等相關的知識是怎樣執行的。

戶籍證明怎麼開

開戶籍證明的辦法:夫妻雙方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前往戶籍登記機關,申請開具戶籍證明。且登記機關開具的戶籍證明,應當印有該機關的公章,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派出所的鎮,以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資訊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標籤: 戶籍 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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