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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原因怎麼寫

1. 解聘原因怎麼寫,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怎麼發

問題:★一、調崗調薪1、調薪、調崗屬於企業的自主決定權嗎?2、在什麼情況下調薪、調崗才算合法?3、強制無薪休假、停薪留職、待崗合法嗎?4、薪酬必然隨著崗位的變化而變化嗎?5、違法降薪、調崗的風險及補救方式有哪些?6、如何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規避調崗、調薪的法律風險?7、員工同意調整崗位後,企業應該與員工辦理什麼手續,才避免法律風險?8、調整崗位能否載明:收到本通知後5天內不回覆的,視為同意?9、合同約定的崗位已經發生變化,且雙方已履行一段時間,勞動者能否要求按合同約定的崗位執行?10、強制調崗調薪,勞動者能否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二、裁員解僱與經濟補償(穿插3個以上的案例)1、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哪些,非法解除的理由有哪些?2、如何化解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支付2倍經濟補償的責任?3、如何避免用人部門經理擅自辭退員工所產生的風險?4、到底由人力資源部還是由用人部門,向員工發出解僱通知?5、勞動合同的無效給用人單位帶來哪些利弊,該如何靈活運用?6、勞動者提出口頭辭職,又拒交書面報告,有什麼風險?7、勞動者利用業餘時間在其他組織兼職,用人單位能否作出解僱處理?8、用人單位故意不給勞動者安排工作,給勞動者“放假”,合法嗎?9、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僱“三期”女職工?10、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但勞動者事後反悔,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差額部分,到底誰會勝訴?11、對於“三期婦女、工傷員工”能否協商解除,其操作技巧有哪些?12、如何妥善處理違紀違規問題員工?用人部門經理應注意的日常問題有哪些?13、如何書寫《辭退通知書》/《處分通知書》,以保證合法處分、辭退員工。

辭退原因怎麼寫

14、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後的經濟補償年限?15、離職程式有哪些技巧,既能保障用人單位利益又不觸犯法律?★三、勞動合同法真空地帶1.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到勞動局備案,不備案是否影響其法律效力?2. 在校學生到公司實習,雙方是否建立、存在勞動關係?3. 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法的調整?4. 公司、企業高層如何簽訂勞動合同,跟董事會還是上級主管部門?5. 勞動者離職2年後再次入職的,企業能否與其約定試用期?6. 試用期間,以“不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7. “同工同酬”如何理解及操作技巧有哪些?8. 如何約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範圍,以保證試用期間辭退員工沒有任何風險?9. 如何約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範圍,以保證辭退問題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0. 如何約定重大損失的範圍,以保證辭退過失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1. 以“嚴重違紀”辭退勞動者,在新法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為什麼?14. 婚假究竟在什麼時候安排,企業能否自行說了算?可不可以分開休?15. 醫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如何支付?。

2. 無故辭退並威脅亂寫辭退原因

公司無故辭退是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賠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

無故解除合同是違法解除合同,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協商不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 離職原因怎麼寫最好

答:可以說自己家裡有什麼事,迫不得已才離職。或者有了更好的發展,如需要去外地發展;或者說工作單位離家太遠,身體原因不能加班無法勝任工作;也可以說現工作與自己未來發展規劃不一致等。 千萬不能說在原公司收入太低,覺得原公司人際關係複雜,自己沒辦法融入。還有不能說不滿原公司上司的處理手法,覺得上司有問題,自己待不下去。即使離職也要給領導留下一個好印象。

擴充套件資料: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4. 被前公司辭退以後找工作怎麼寫離職原因呢

按照實際情況填寫。

勞動者在之前工作單位被辭退情況,是與勞動合同有關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具有知情權,勞動者具有告知的義務。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提供虛假資訊的,涉嫌以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形下訂立勞動合同,有導致勞動合同無效,被解除勞動合同並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辭退報告怎麼寫

辭職報告按實際情況寫就可以。以下樣本供參考。

某某領導:

您好!

本人自進入公司以來,受到公司全方面的照顧,不僅強化了自己的業務能力,也結交了許多領導和同事。感謝公司一年來對本人的厚愛,讓本人從一個剛從一個剛入行的新手逐漸成長為一個熟悉工作流程業務骨幹。

但因為本人個人原因,不得不提交此份申請。本人自覺能力有限,想繼續通過求學來提高自己的能力,包括知識層面,因此,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報告。

在此之際,祝公司越辦越強,越來越強大。

此致!

敬禮!(此詞拉到行尾)

申請人:某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6. 辭退員工報告怎麼寫

按實際情況說,並且寫清楚原因是最好的。

如果是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話,還應該注意保留證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標籤: 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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