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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又同居是否屬於重婚罪?

本文主要討論了重婚罪的定義和犯罪型別,以及有配偶又與人同居是否屬於重婚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同居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兩個異性在一起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重婚行為必須同居生活6個月以上才能認定。重婚罪的犯罪型別包括兩個法律婚的重婚、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和明知對方有配偶而重婚。

法律分析

一、有配偶又與人同居重婚罪算是嗎?

看情況,不一定就是屬於重婚罪。

1、重婚行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實婚姻。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或者雙方雖然沒有自稱是夫妻,但其行為使群眾認為其是夫妻的也應當視為重婚行為。在刑事法律上對重婚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必須是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履行夫妻義務。其應當包括以下幾個要件

①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

②保持較穩定的性關係;

③斷續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

④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於同居,由於同居與重婚只是在名義上有所不同,它們在侵害的物件、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內容以及結果上都是相同的,因而其賠償的原則和內容也不應與重婚有所區別。

二、重婚罪的犯罪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重婚罪的認定並非僅限於有配偶又與他人同居,還需要考慮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居與重婚在侵害物件、形式、內容和結果上是相同的,因此其賠償原則和內容也應相似。重婚罪可分為兩個法律婚的重婚、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和明知對方有配偶而重婚三種類型。對於重婚罪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相關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有配偶又同居是否屬於重婚罪?

標籤: 配偶 同居 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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