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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政策新政

法律分析:棚改貨幣化安置方式包括直接貨幣補償、政府組織棚改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購買商品住房安置。各地應分別按照統計口徑核定棚改開工任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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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明確棚改貨幣化安置統計口徑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明確棚改貨幣化安置方式和統計口徑

棚改貨幣化安置方式包括直接貨幣補償、政府組織棚改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安置和政府購買商品住房安置。各地應分別按照以下統計口徑核定棚改開工任務量:

(一)實行直接貨幣補償的,以棚改專案為單位,按照貨幣補償款核定開工套數。具體按以下公式核定:直接貨幣補償開工套數=專案貨幣補償款/(當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80平方米),計算結果取整不進位。實行實物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要分別核定開工套數,其中,貨幣補償開工套數按照上述公式核定;實物安置住房開工套數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統計口徑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保函[2015]1153號)執行。

(二)實行政府組織棚改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的合同(協議)明確的購買住房套數核定開工量。按上述規定無法統計的,可按照上款公式核算。

(三)實行政府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與商品住房所有者簽訂的購買協議(合同)載明的購買住房套數核定開工量。

原有統計口徑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統一按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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