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鑑定費由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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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支付: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應當對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鑑定程式進行稽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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