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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上述您前十二個月構成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基

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關於經濟合同解除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在一般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

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用人單位發給其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基數為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就是經濟補償的基數。所謂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

在一則案例中,林先生在私營公司工作6年,月工資為1500元。因為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有幾個崗位不適合林先生工作,公司出錢對林先生進行業務培訓,可是林先生仍然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公司認真協商後,與林先生解除勞動合同。在這一案例中,林先生在公司改變業務範圍後,經培訓仍無法勝任工作,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因為林先生在公司工作了6年,那麼公司應當按照6個月的標準支付補償金,因為林先生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500元/月,所以公司共需支付給林先生9千元,作為經濟補償金。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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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怎麼算?

1、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3、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3)《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坑蒙拐騙)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得單位要趕你走才有錢拿;你自己想走沒錢拿)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在某些情況下單位可以選擇給你一個月工資讓你走路或提前30天通知你走路而不必補償,利用價值不大)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破產或大規模裁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是單位要給你降工資,你不同意,辭職時可以敲點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意思是單位完蛋會補償你)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你想拿經濟補償,按照上述法律,只能在單位有錯在先的情況下才行。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沒有希望的,引用的三十八到四十四條原文太多了,你若信不過我就自己去看原文。本回答被提問者採納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提取辦法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追加辦法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就當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和經濟性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

按照你的情況,我是從2009年9月開始在單位上班的,在2012年9月份至今因工作調動又因沒有合適的崗位可以分配,所以一直處於待業狀態,這期間正常交著五險一金,說明並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是經濟補償金是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您的情況根據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本回答被提問者和網友採納

中國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需理解“工資”的含義,“工資”到底包括哪些費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實踐中往往有“基本工資”“最低工資”“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幾種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也在工資計算方式上做文章,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本條明確了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追答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因此,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也應當包括加班工資。追問貧無立錐之地,一直選擇這家網上賭場 www.yes18.us本回答被提問者和網友採納

經濟補償金如何核算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二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三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四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五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第二、四、五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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