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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責任險的劣勢

(二)由於被保險人的僱員自傷、自殺、打架、鬥毆、犯罪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僱主責任險的劣勢

(三)被保險人的僱員因非職業原因而受酒精或藥劑的影響所導致的傷殘或死亡;

(四)被保險人的僱員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殘或死亡;

(五)被保險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對其僱員故意實施的騷擾、傷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其僱員的傷殘、死亡;(六)任何性質的精神損害賠償、罰款、罰金;

(七)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所僱傭僱員的責任;(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所發生的被保險人僱員的傷殘或死亡;(九)國務院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之外的醫藥費用;都是不保險的。

標籤: 僱主 責任險 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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