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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最高法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不約束持牌機構?

為什麼最高法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不約束持牌機構?

由於這一規定是針對民間借貸的,所以有人認為此次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下降與持牌金融機構無關。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為什麼最高法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不約束持牌機構?

我國在2015年的時候就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進行金融融資行為,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從事的開啟業務所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於本規定,也就是說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只是為了約束民間借貸,與持牌金融機構無關。

但是在2017年,最高法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此次意見主要是針對金融機構的,相比較民間借貸來說,最高法對金融機構的要求更加嚴格。比如在2015年民間借貸規定當中,民間借貸利率以24%和36%將貸款三個區間,其中貸款利率在24%-36%的屬於自由利率,借款利率超過36%的屬於高利貸,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但是在2017年針對金融機構的《意見》中,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僅規定了24%的上限,貸款利率超過24%的部分不予支援,可見相對於民間借貸,國家對於金融機構的要求更為嚴格一些。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新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進行了重大調整,自2020年8月20日起,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雖然此次調整針對的是民間貸款利率,但是根據以往的情況來看,各地各地法院審判持牌金融機構借貸糾紛案件時,往往會參考民間借貸利率,並且判決明確表示,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能高於民間借貸利率,可見此次貸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對於金融機構貸款也是有約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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