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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條款是什麼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條款是什麼

康寧終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宣告、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宣告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凡七十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於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條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宣告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稽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於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鑑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第十五條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於本合同生效滿二年後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老保險合同而無需核保,但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且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後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後的新合同將於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稽核同意,並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週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並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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