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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法規背景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法規背景

1、法規背景: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佈 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2、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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