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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規則掩護犯規視訊

在籃球中掩護犯規就是指在用身體擋住防守隊友的防守者的路線,這個過程中使用了不合理的身體接觸以及行動,這就是掩護犯規。 主要有幾種情形: 1、掩護時,不正確的身體姿勢所造成的侵人犯規 在比賽中,正確的掩護身體姿勢是:面向或倒向被掩護

籃球是一項具有健身性、觀賞性、集體性的體育運動,深受人們喜愛,然而籃球比賽規則相當多,並且複雜,共有93條,如果不瞭解規則,是打不好一場比賽的,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些基本犯規規則,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打好球。

超時規則

3秒鐘規則:當你的球隊控制球時,沒有控球的隊員在對方禁區內停留不得超過3秒鐘。在比賽過程中或控球后在界外擲界外球的情況下,只要同方隊員在對方禁區內停留超過3秒鐘,裁判員會立即鳴哨,判罰3秒違例。

我們平常叫的擋拆就是規則裡的“掩護”,對於涉及掩護的犯規規則裡是有明確規定的: 第33條 犯規 33.7 掩護:合法及不合法 掩護是指試圖阻延或阻止沒有球的對手到達他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合法掩護是指掩護球員面對其對手,當: (1)發生接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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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鐘規則:當你持球被嚴密防守,在5 秒鐘內沒有傳球、投球、滾球或運球時,也將宣判違例。過去5秒違例判爭球,現在則由對方隊員就近擲界外球。

掩護的時候要站定,兩腳不能移動,不能有手部動作,膝蓋不能頂進攻隊員。 掩護犯規的例子有 阻擋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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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秒鐘規則:一個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8秒鐘內將球推進到前場,否則判8秒鐘違例,由對方擲界外球。

1、打手——對抗或者比賽的時候防守方最容易出現的犯規動作就是打手,進攻隊員持球進攻,在出現投藍動作時防守隊員碰到對方的手臂或者手,2進攻隊員運球或者持球過程中防守隊員抄球時先碰到對方的手,這2點視為打手犯規! 2、阻擋和帶球撞人——進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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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秒鐘規則:一個隊在場上控制球后,必須在24秒鐘內出手投籃,否則判24秒違例。過去如在24秒鐘內球被對方擊出界外後將重新計算24秒,現在則從邊線擲界外球后不再重新計算24秒,而是在24秒鐘中的剩餘時間內必須出手投籃,否則仍被判為24秒違例,判由對方擲界外球。

當球隊中無球隊員為本隊其他持球或不持球隊友做出不合規則的掩護時,即稱為掩護犯規。其情況如下: (一)掩護不成功時進行所謂“二次掩護”時的侵人犯規 當進攻隊員在一個靜立的防守隊員前面或身體的側面掩護、時,只要在不發生身體接觸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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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犯規規則

1. 運球結束後,再次運球. 2. 雙手拍球 8.踢球違例 若故意以腳碰球, 就算違例. 若故意以腳大力踢球則可能被判技術犯規. 9.暫停 每隊各有兩次機會, 暫停要由教練向裁判申請. 10.換球員 當有人犯規,叫暫停或跳球等暫停情況才可以二十秒之內換人,人

兩次運球:又稱”非法運球“、“二運”,你在第一次運球結束後雙手已經把球拿住了就不得再次運球,失去了對球的控制以後只可以投籃、傳球;但是球被另一隊的球員接觸後,你又可以運球了。

規則: 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四節,每節各10分鐘,NBA為12分鐘,每節之間休息5分鐘,NBA為130秒,中場休息 10 分鐘,NBA為15分鐘,另在NBA中在第4節和任何加時賽之間休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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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步:又稱“帶球走違例”,是指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規則所述的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常見的就是運球上籃時,如果不注意腳的步數,就容易被判罰走步。

如果掩護隊員有推擠的動作,那麼這名隊員犯規了,應該判進攻犯規,我給你一條規則,你看一看就會明白了: 33.7 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護是試圖延誤或阻止一名沒有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合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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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犯規: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相互尊重很重要。

FIBA(國際籃聯)下,進攻犯規不罰球,計入個人犯規和全隊犯規。 NBA 下 進攻犯規與罰則(R12S VII) a.判定一個進攻球員的非拳擊犯規和非惡意犯規的個人犯規,應按下述方式處罰: (1)進攻球隊不計得分。 (2)犯規球員累計一次個人犯規。 (3)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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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手犯規:當你運球或者上籃投籃時,被防守隊員打手,特別是投籃時,有經驗的球員總會把握時機,造成對方犯規,進行罰球。

推人 拉人 阻擋犯規 打手 帶球撞人 干擾球 回線 進攻24秒 走步 2次運球 腳球 等。。 我也很喜歡籃球的,可惜車禍後現在坐在輪椅上從此告別籃球了。當初我在我們所裡是唯一一個能灌籃的。/ 而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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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的犯規規則都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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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犯規規則 走步

籃球比賽規則很長的,這裡給出“犯規”相關的兩章,更具體內容參見參考資料裡636f70797a6431333238646439給出的連結:

第八章 侵人犯規

第45條 犯規

一、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二、對犯規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46條 接觸

一、從理認上講,籃球運動是一項“沒有接觸”的競賽活動。然而10名隊員在有限的場地上高速度地移動,顯然不可能完全避免身體接觸。

二、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

三、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政黨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

註解 在身體接觸的問題上作出決斷時必須遵照下列基本原則:

一、用任何可能的方法去避免接觸是每一個隊員的責任。

二、任何隊員在佔位時只要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在規則的限定範圍內到達沒有被對方隊員佔據的正常地面位置。

三、如果發生了接觸犯規,則由造成接觸的隊員負責。

第47條 侵入犯規

一、侵入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陰擋:是陰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撞入: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從背後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用手攔陰: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或是陰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接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⑸

籃球賽規則,犯規

籃球犯規規則

第33條 接觸:一般原則

33.1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佔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

圓柱體原則

並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臂可以在軀幹前面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是舉起的。他的雙腳間的距離應依據他的身高有所不同。

33.2 垂直原則

在比賽中,每一隊員都有權佔據未被對方隊員已經佔據的任何場上位置(圓柱體)。

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跳起的上方空間。

隊員一636f70797a6431333337626239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就對此接觸負責。

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把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則不必判罰。

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應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為自己擴充套件更多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中或緊接投籃後伸展他的雙腿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33.3 合法防守位置

當一名防守隊員:

·面對對手,並且

·雙腳著地時。

他就佔據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伸展到他(圓柱體)的上方。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33.4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當防守控制(正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佔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佔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通過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判斷一起涉及持球隊員的撞人/阻擋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進側向或向後的,而不是朝向持球隊員前移的。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認為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已經佔據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在上述任何情況中,應認為該接觸是由持球隊員造成的。

33.5 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佔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佔據的位置。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佔據一個位置,以致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在佔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為防守對方隊員他可移動。他不得在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通過。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33.6 騰空的隊員

從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他有權落在球場的另一地點,只要在起跳時落地點以及起跳和落地地點之間的直接路徑上,在起跳的時間尚未被對方隊員佔據。

如果一名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他的衝力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佔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在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對方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移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並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3.7 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護是試圖延誤或阻止一名不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雙腳著地。

是合法的掩護。

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發生接觸時,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是非法的掩護。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內做掩護(前面的或側面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以建立掩護,只要沒有接觸。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身掩護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如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通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

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要多於正常的2步。

與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33.8 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無球隊員推開或移動對方隊員軀幹的非法身體接觸。

39.9 阻擋

阻擋是阻礙持球或不持球對方隊員進行的非法身體接觸。

如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判罰掩護隊員一次阻擋犯規。

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隊員在場上佔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通過時,它們必須被移到他的圓柱體之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柱體之外併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33.10 無撞人半圓區

球場上畫出無撞人半圓區的目的是,指定一個特定的區域用於解釋籃下的撞人/阻擋情況。

向無撞人半圓區的任何突破情況中,當:

·進攻隊員騰空並控制球,並且

·當試圖投籃或者傳球,並且

·防守隊員的雙腳在無撞人半圓區內。

進攻隊員與防守隊員在無撞人半圓區內的身體接觸不應被宣判為進攻犯規,除非進攻隊員非法地使用他的手、手臂或者身體。

33.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當持球的進攻隊員:

·為了獲得不公平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這是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當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擴充套件更大的個人空間。

而“推開”防守隊員,這是不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33.12 居中策應

垂直原則(圓柱體原則)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防守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權利。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髖將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去幹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33.13 背後非防守

背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防守隊員正式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33.14 拉人

拉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非法身體接觸。這種接觸(拉人)可能發生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33.15 推人

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分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更多籃球犯規規則可百度百科籃球犯規規則http://baike.baidu.com/view/3969088.htm

籃球中的擋拆規則。

我們平常叫的擋拆就是規則裡的“掩護”,對於涉及掩護的犯規規則裡是有明確規定的:

掩護是指試圖阻延或阻止沒有球的對手到達他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一:合法掩護是指掩護球員面對其對手:

1、當發生接觸時,它處於靜止狀態(在氣缸中)。

2、當發生接觸時,雙腳站立在地上。

二:非法掩護是指在下列情況下保護玩家免受對手的傷害

1、當接觸發生時,處於運動狀態。

2、當靜止的對手躲在視線之外時,他不考慮給他足夠的空間進行接觸。

3、遮蔽移動對手時,不考慮時間和空間因素而發生接觸。

如果盾牌放在靜止的對手(正面或側面)的視野中,只要沒有接觸,它就可以儘可能靠近對手。如果駐紮的對手在視野外設掩護,他必須與對手有正常的一步移動空間,以免發生接觸。

如果對手在移動,必須考慮時間和空間。設定掩護的球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讓對手停下或改變方向以避開。空間考慮,不低於正常1個,不高於正常2個步驟。球員應該提供合法的掩護,他們的對手應該對任何接觸負責。

擴充套件資料:

判斷注意事項

1、要明確遮蔽的7a686964616f31333431373231技術要求,區分合法遮蔽和非法遮蔽,這是判斷遮蔽中的進攻性和犯規性的首要條件。

2、嚴格的裁判法中的分工,無論是主裁判還是跟蹤裁判,都要看清進攻隊員掩護和防守隊員破壞區域掩護的全過程,特別是非球區掩護、行軍掩護和連續掩護之間的掩護。由於無球區掩護較多,行軍間掩護速度較快,連續掩護變化較大,給現場裁判判斷帶來較大困難。

3、更重要的是,一些現場裁判有時會把注意力集中在球或有吸引力的比賽上,往往忽略了無球區的掩護、行進間的掩護和連續掩護。這是進攻和防守犯規的原因之一。

4、臨場裁判員要高度重視禁區附近中鋒的“吊”和中鋒轉身用身體攔網時的進攻和犯規。

參考資料來源:

百科百科-掩護犯規

籃球犯規規則

籃球常見的犯規就是打手,違例常見的就是三秒違例和走步。

打手:狹義的打手僅僅指當進攻方持球隊員受到防守球員對於肘部以下部位的接觸碰撞,而廣義的打手進一步可以引申為進攻方持球隊員的腰部以上任何部位受到防守球員的接觸或者碰撞,接觸的部位擴充套件到頭部,肩部,肘部以上臂部。(腰部以下部位的非正常接觸或者非正常碰撞都可以籠統定義為防守阻擋或者進攻衝撞)。

三秒違例:國際籃聯只有進攻三秒為例。

1、某隊控制球時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9431333337623436,該隊隊員在對方的*區內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3秒鐘。

2、*區的各線都屬於*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線都算位於*區內。

3、3秒鐘的*在所有擲界外球情況下均有效。它的計算要從擲界外球隊員在界外可處理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剎那開始。

走步:走步的官方叫法叫帶球走。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籃球規則--犯規:

第八章 侵人犯規

第45條 犯規

一、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二、對犯規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46條 接觸

一、從理認上講,籃球運動是一項“沒有接觸”的競賽活動。然而10名隊員在有限的場地上高速度地移動,顯然不可能完全避免身體接觸。

二、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

三、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政黨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

註解 在身體接觸的問題上作出決斷時必須遵照下列基本原則:

一、用任何可能的方法去避免接觸是每一個隊員的責任。

二、任何隊員在佔位時只要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在規則的限定範圍內到達沒有被對方隊員佔據的正常地面位置。

三、如果發生了接觸犯規,則由造成接觸的隊員負責。

第47條 侵入犯規

一、侵入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陰擋:是陰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撞入: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從背後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用手攔陰: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或是陰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接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發生的身體接觸。能用身體的任何部位來造成這個(拉人)接觸。

6、非法用手:發生在隊員試圖用手搶球接觸了對方隊員時,如果僅僅接觸了對方隊員持球的手,則被認為是附帶的接觸。

7、推人: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8、非法掩護:是試圖非法拖延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罰則 在所有情況下都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此外:

一、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如果處以犯規隊罰則,則規則第五十八條將生效。

二、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如果投中籃,要計得分並判給一次罰球。

2、如果2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兩次罰球。

3、如果3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3次罰球。

三、如果控制球隊的隊員發生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例外: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

註解

一、垂直原則

1、在籃球場上,每一位隊員都有權擁有他所在的地面位置以及在他上面的空間(圓柱體)。

2、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位置和他上面的空間。

3、一旦隊員離開了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確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則離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要對此接觸負責。

(1)對於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不超出他的圓柱體)或在圓柱體內全面伸展他的雙手和雙臂,則不必判罰。 (

(2)進攻隊員無論是在地面還是騰起在空中,都不得與防守隊員發生接觸,或用他的手臂來擴充套件他自己的額外空間 (清除)。

二、合法防守位置

1、當達到下述狀態時,防守隊員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

(1)他正面對對手,並且

(2)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兩腳之間的距離一般與其身高成正比。

2、合法防守位置垂直伸展到他的上空9圓柱體0。他可以將雙臂舉過頭,但雙臂必須是在這假想的圓柱體內並保持垂直姿勢。

三、防守控制的球隊員

1、在防守控制球的隊員(他正持球或運球)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2、每當對手在持球隊員前面佔據了(甚至是在一瞬間佔據了)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隊員都必須預料到對方的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方向。

3、防守隊員在佔據他的位置之前,必須不造成身體接觸來建立合法防守位置。

4、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他必須保持這個姿勢(見下述第5項),即不得伸展他的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5、當裁判員對“阻擋或持球隊員撞入”的情況作出裁決時他要運用下列原則:

(1)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且雙腳著地來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2)防守隊員為了保持這個防守位置,他可以保持靜止或側移或後撤。 只要該側移或後撤被認為是正常的防守移動,在保持這個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面。

(3)防守隊員必須是先到位,並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部位。 如果接觸發生在軀幹部位,則應該認為防守隊員已經先到位。 如果答上述三條,則是持球隊員造成犯規。

四、騰空的隊員

1、從場上某處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落回原地點。

2、他有權落在場上另外地點,只要:

(1)在起跳時該地點尚未被對手佔據;

(2)起跳點和落地點之間的直線通道尚未被對手佔據。

3、如果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其動量使他碰撞在他落地附近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接觸負責。

4、當對方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至該跳起隊員的路徑上。

5、移至一個騰空的隊員身下併發生接觸總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五、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1、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場上自由移動並佔據任何未被另外隊員已佔據的位置。

2、時間和距離的因素要適用。這意味著防守隊員不能佔據一個如下這樣的位置:

(1)如此靠近正在移動中的對方隊員,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2)如此快地插入正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比例,不得小於1步,不得多於2步。 如果隊員在佔位時不顧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接觸負有責任。

3、一旦防守隊員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伸展臂、肩臀或腿來阻止從他身旁路徑通過的對手前進。然而他可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和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4、一旦防守隊員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

(1)他可以轉移或側移或後撤,以使自己保持在對手的路徑上。

(2)他可以迎著對手前移,然而如果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此負責。

(3)他必須注意空間的因素,也就是按上述第2項(2)所示,他和對手間的距離。

六、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1、掩護髮生在隊員試圖延誤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時。

2、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合法掩護:

(1)當發生接觸時靜立不動(靜立在他的圓柱體內)。

(2)發生接觸時已經兩腳著地。

3、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非法掩護:

(1)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2)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建立掩護,沒有給出適當的距離。

(3)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方隊員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4、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內(前面或側面),則該隊員可以按自己的願望,只要在不發生接觸的情況下儘量靠近對手。

5、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6、如果對方隊員在移動,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就要適用,掩護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者能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開掩護。 要求的距離不得小於正常的1步,但不必超過2步。

7、對與已建立了合法掩護的隊員發生任何的接觸,由被掩護的隊員負責。

七、阻擋

1、如果試圖去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立的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構成了阻擋犯規。

2、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該隊員應對隨後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3、隊員在場上佔據位置時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通過時,它們必須放下(在圓柱體內 )。如果隊員不能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八、用手觸及對方隊員

1、用單手或雙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然而,當對手位於某隊員的視野之內就沒有理由用手去辨別,並且這種動作可被視為非法的身體接觸。不管是否獲得利益,裁判員必須宣判。

2、如果任何一種方式的接觸*了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3、運球隊員不可使用前臂或手來阻止對方隊員獲得球。此類舉動能獲得規則未提及的利益和導致雙方隊員增加身體接觸。

九、居中策應

1、垂直原則也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居中策應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隊員都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2、策應隊員不得用肩或臀將對方隊員擠出他所佔的位置,也不得用伸展肘或臂來干擾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

3、防守隊員不得非法地使用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干擾策應隊員活動的自由。

第48條 雙方犯規

一、雙方犯規是指兩名對抗的隊員大約同時互相犯規的情況。 罰則

1、登記每位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

2、不判給罰球;

3、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4、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要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二、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大約同時發生時,在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就好像沒有發生雙方犯規一樣。

第49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一、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入犯規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在比賽開始以及在比賽接近終了,也就是貫穿整場的比賽中都必須用相同的尺度去判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三、裁判員必須只能判斷動作。

四、判斷一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如果隊員通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時構成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2、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發生過分地接觸(嚴重犯規),該接觸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3、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的隊員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玫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后,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50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中,任何十分惡劣的不道德的犯規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二、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三、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四、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不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五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六、罰球后,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七、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九章 技術犯規

第51條 行為規則:定義

一、比賽的正當行為需要雙方球隊的成員(包括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的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二、比賽雙方均有權做出最大的努力來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良好的比賽作風。

三、任何故意或一再違反上述的合作或規則精神,要視為技術犯規並按相應的條款處罰。

註解

一、無論何時,在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和坐在球隊席的隨隊人員之中出現粗暴行為,裁判員要採取必要的行動加以制止。

二、以十分惡劣的行為攻擊對方的上述任一人員,要立即取消其比賽的資格。而且裁判員還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負責競賽的部門。

三、只要裁判員提出要求,保安*可以進入場地。 然而,如果觀眾進入場地並顯然蓄意採取粗暴行動,保安*必須立即干預以保護隊員和裁判員。

四、所有其它區域包括人口、出口、過道和*室等地、由主辦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員管轄。

五、裁判員的宣判是最後決定,不能漠視和爭辨。

第52條 隊員的技術犯規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鐘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三、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如果技術犯規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後才被發現,則如同在發現時發生的犯規一樣要執行罰則。從發生犯規到發現犯規的時間內的一切情況均有效。

三、當隊員在一些小問題上即將構成違犯時(如未向記錄員報告的問題),裁判員可提出警告以阻止技術犯規的發生。 裁判員事先阻止和在某些情況下對那些顯然是無意的、不影響比賽的小的技術性違犯不予追究是明智的。

第53條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一、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下列情況除外:

1、得到裁判員的許可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一位隨隊人員可以進入場地照料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時,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員的許可進入場地;

3、替補隊員可以到記錄臺請求替換;

4、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暫停;

5、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 然而在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是在球隊席區域內;

6、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在停止計鍾時有禮貌地並在不干擾比賽正常的進行情況下,向記錄臺詢問有關比分、時間犯規次數的問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 秒鐘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三、只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教練員在比賽過程中允許保持站立。

罰則

一、

1、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4、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5、罰球后,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員的任一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罰則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4);

6、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協商會議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二、

1、如遇下列情況,則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時;

(2)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 注: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鐘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鐘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2、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任一隨隊人員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他們也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要由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代理。如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則由隊長代理。

第54條 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一、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二、比賽休息時間是指:

1、比賽開始前的階段(大約20分鐘);

2、任意兩節間的時間間隔,兩半時間的時間間隔和所有決勝期前的時間間隔;

3、比賽休息時間結束於裁判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即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

罰則

一、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1、合格參賽的球員:則對該球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要計入全隊犯規之中。

2、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則對教練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不墳入全隊犯規之中 。

二、罰球過程中,除罰球隊員外的所有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線的後面,直到所有的罰球完畢。

三、罰球完畢後,比賽要在中國圈跳球開始或重新開始。

四、如果宣判了多起技術犯規,見第五十九條。

註解

一、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例如抓籃圈和猛烈扣籃)。

二、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要立即警告該隊的教練員。

三、若再重複這種行為要立即宣判該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第55條 打架

一、在打架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任何坐席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二、然而,在打架中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有教練員可以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

三、如果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又不去幫助維持或恢復秩序,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對於任何這類事件:

一、判教練員或教練員們一次技術犯規並按適當的條款處理此技術犯規。

二、

1、每一起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要按“正式比賽程式”中記錄表部分第六條第3款(8)所描述的進行登記。

2、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為全隊犯規記錄。

3、對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處理,即: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導致的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任一隊都不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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