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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嗎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不是一年,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有兩種情況:

一、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在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

仍然存在,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催告後的合理期限,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一般三個月視為合理的期限。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嗎

拓展資料: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解除權屬於形成權的一種,即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行使解除權會引起合同關係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權的權利,就會使合同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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