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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答案與解析 真題盤點

[案例1] (本小題10分)

2018年9月3日,債務人甲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10月15日,債權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針對甲公司破產申請。甲公司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理由是: (1)甲公司的賬面資產大於負債,只是難以變現,不構成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乙公司未預先繳納訴訟費用,不應立案。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案件,並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調查甲公司財產狀況時發現:當年8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購買起重機5臺,總金額50萬元,約定分兩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為2018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付清價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機的所有權。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時,甲公司已經收到5臺起重機並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經支付價款總計40萬元。11月3日,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起重機買賣合同並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餘10萬元起重機價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拒絕。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機。

此外,當年8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購買原材料合同,約定交貨時間為11月30日之前。

10月20日,丁公司發貨,甲公司於11月5日收到貨物。11 月8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貨款時發現,甲公司破產案件己為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該批貨物。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關於“其賬面資產大於負債,只是難以變現,不構成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異議是否成立?

(2)甲公司關於“乙公司未預先繳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不應立案”的異議是否成立? 並說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權以付款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拒絕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餘10萬元起重機價款?並說明理由。

(4)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拒絕付款的情況下,丙公司是否有權收回起重機?並說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並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計入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無須預交。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管理人無權以未到期為由拒絕付款。根據規定,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覆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期限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買受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

(4)丙公司無權取回。根據規定,買受人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價款,給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買受人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

(5)丁公司無權取回。根據規定,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後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准許。

真題盤點:2019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答案與解析

[案例2] (本小題17分)

甲、乙二人是在某技校結識的朋友。 2017年10月12日,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一-臺價格為50萬元的挖掘機,甲出資10萬元,乙出資40萬元,雙方約定按出資比例共有。2018年7月9日,挖掘機出現故障,無法正常工作。乙在未徵得甲同意的情況下請丙維修,維修費3萬元。乙要求甲分擔20%的維修費用,甲以維修未徵得自己同意為由拒絕。丙要求乙支付全部維修費,乙拒絕。乙不想再與甲合作,欲將其份額對外轉讓。2018年8月2日,乙發函徵詢丁的購買意向,同時告知甲:正在尋找份額買主,甲須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甲認為,份額轉讓須經其同意,況且乙尚在尋找份額買主,在未告知任何交易條件的情況下,要求自己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對乙的通知置之不理。2018年8月3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將挖掘機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戊,約定3日後交付。2018年8月4日,丁向乙回函稱,對乙所佔挖掘機份額不感興趣,想要整臺挖掘機。由於甲對乙之前的通知置之不理,乙也不再告知甲,於8月4日當天將挖掘機轉讓給丁,並同時交付。2018年8月6日,戊要求甲交付挖掘機時,發現挖掘機已被乙交付給了丁,遂要求丁交出挖掘機,丁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挖掘機維修是否需要徵得甲的同意?乙是否有權要求甲分擔20%的維修費用?並分別說明理由。

(2)乙是否有權拒絕向丙支付全部維修費用?並說明理由。

(3)乙的份額轉讓是否需要徵得甲的同意?並說明理由。

(4)乙在尋找份額買主時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5)丁是否取得挖掘機的所有權?並說明理由。

(6)甲與成之間買賣挖掘機的行為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

(7)丁是否有權拒絕戊交出挖掘機的請求?並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①挖掘機維修不需要徵得甲的同意。根據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②乙有權要求甲分擔20%的維修費用。根據規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

(2)乙無權拒絕向丙支付全部維修費用。根據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

(3)乙的份額轉讓不需要徵得甲的同意。

根據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其享有的份額有處分自由,故可自由轉證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

(4)乙在尋找份額買主時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本案通知中未包含載明同等條件內容。

(5)丁取得挖掘機的所有權。

根據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甲與戊之間買賣挖掘機的行為有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7)丁有權拒絕戊交出挖掘機的請求。

根據規定,丁取得挖掘機的所有權,戊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無權要求丁交出挖掘機。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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