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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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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指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一致,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由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協調、體例科學、調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規所構成,是保障我們國家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各項法律制度的有機的統一整體。這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

從法的制定和法的實施上考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只有一個。人大專門委員會、政府部門和地方都沒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這些機構既沒有必要更沒有可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首先,是由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既規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當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並作出決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所以規定為國家的根本制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相應地制定各種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則必須經過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或由它所授權的機關批准,才能生效。”現行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會行使。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會才能制定構成法律體系全部七個部門的法律。換言之,凡是應當由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全國人大及其會都有權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會在法律體系形成中起主導作用,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的法律是法律體系的主體,形成法律體系的關鍵,是全國人大及其會將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來。在法律體系形成和完善過程中,全國人大及其會肩負著重要責任,立法工作任務仍然十分繁重。

其次,是由我國統一的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決定的。我國的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有56個民族。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和民族情況,為了維護我國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憲法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採取的是單一制。我國的這種國家結構形式要求國家的法制必須是統一的,而統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體系是統一的、惟一的。這種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惟一性,是保證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

第三,是由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決定的。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必須有與相適應的統一的法律制度來規範、引導和保障,這樣才能避免全國統一的大市場被分割,才能避免為保護地方利益而在經濟活動中設定壁壘和障礙、排斥競爭,才能避免強化部門利益,從而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按照內在的規律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發展。有機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制保障。

第四,是由我國的立法體制決定的。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構成的。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法律,有關主權的事項等十個方面的事項是全國人大及其會的專屬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主要是為實施法律和行使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規定,另外,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會的授權決定就應當制定法律的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主要是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對地方事務作出的規定。這種立法體制是根據我國國情確立的,既保證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慮到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現實以及各地情況的差異和發展的不平衡。在這種立法體制下,行政法規不涉及刑事、國家機構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涉及有限的幾個法律部門。

第五,是由我國法律的效力等級決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不僅它們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範圍是有區別的,而且它們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們的效力等級由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如果有超越許可權或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情形的,將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法律的這些規定,就是要求下位法與上位法相銜接、相協調、相配套,從而構成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整體,有效地調整社會關係,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

最後,是由堅持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這一政治原則決定的。黨對國家事務領導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只有國家法制的統一,只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才能保證黨對國家事務的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2、法律小故事

父母從潮陽來廣州做生意後,阿龍就跟著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對這個孫子又百依百順。

2002年,父母把14歲的兒子接到廣州來生活。由於長期缺少溝通,阿龍的父母和兒子已經沒什麼話可說,只要見兒子有做得不對的地方,夫妻倆就嚴厲斥責,早被奶奶寵慣了的阿龍哪裡受得了,沒幾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後,阿龍離家出走了。

當年1月30日,阿龍在外面和同學的弟弟、10歲的小文一起玩時,發現身上的錢花得差不多了,阿龍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龍把他帶到白雲區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後把屍體扔到旁邊的沙井裡。

第二天上午,阿龍撥通了小文家裡的電話,要小文家長拿1000塊錢來贖人。最後壓低到600元,在約定地點一手交錢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隨即報警。

阿龍幾次變換交錢地點,最後約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現金放在廣州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門口左側垃圾桶裡。當晚10時,阿龍取出垃圾桶裡面的錢,然後直奔麥當勞。飽餐一頓後,阿龍在麥當勞門口被警察抓住。阿龍幾次接受審訊都坦然承認是他乾的,為了說服警察相信他,阿龍帶著警察找到小文的屍體。

阿龍的行為犯了故意殺人罪,考慮到阿龍犯罪時沒有滿18週歲,廣州中院從輕判處阿龍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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