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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內容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範文,下面就來給大家詳細介紹: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制度,第三個可以描寫有哪些特別注意事項。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範文1

按照城鄉統籌原則建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社會分配公平的重要方面。而在新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有一個如何認識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如何正確處理實現農地社會保障功能與建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係問題。對此,有的學者認為農地雖然是農民的生存保障,但與把土地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設計絕不是一回事;有的人認為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因此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就要農民以土地來換取,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些地方的“土地換社保”的試點,將新型社會保障作為對土地社會保障作用的替代;還有些主張土地私有化的人認為土地與農民的社會保障無關,應當廢除集體所有制還權於農民私有。因此,不解決這些認識和實踐問題,就不能正確處理實現農地社會保障功能與建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係,從而直接影響農地社會保障功能的實現和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為此,本文擬在認識農地社會保障功能的基礎上,分析農地社會保障與新型農村社會保障的關係,提出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同時,完善農地社會保障功能實現的法律制度的建議。

、對我國農地社會保障功能的認識

(一)農地是農民的生存保障

土地是土地上的萬物生長和存在的首要條件。人類的生存離不開土地,土地是人類生存的必要的保障。農村土地直接作為農民的生存保障是土地的自然屬性決定的。農地對農民的生存保障功能體現在:

1.農地是農民的食物來源。民以食為天。農民要生存首先得有飯吃。只要農民有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勞動,就能解決農民的吃飯問題。農民集體為本集體成員提供了土地並保護其土地不被剝奪,在集體所有制下再窮的人都有一份土地,就可以為自己生產所需的糧食,從而解決生存的第一需要。

2.農地是農民的基本就業條件。農民以從事農業生產為基本職業,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就是土地,農民擁有了土地就可以實現就業,它不需要更多的技術、資金和裝置的投入。一個普通的農民,即使經濟上貧窮,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技能訓練,但只要有土地就能實現就業。就業不僅是農民獲得收入的途徑,而且勞動本身就是人區別於其他動物的基本需要。

3.農地是農民的基本收入來源。農民不僅依靠土地解決吃飯問題,還要依靠土地收入滿足生活的各種需要。農民不僅自己經營土地取得收入,而且可以將土地作為資產依法流轉取得資產收益。例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取得轉讓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取得分紅等。土地收入是農民的首要的、基本的收入來源,農民有了收入才能解決穿衣吃飯、保健療病、文化教育等各種生活問題。

4.農地是農民養老育幼的基礎。農民對子女的養育由家庭來完成,在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情況下,農民養老也主要是依靠家庭來完成的。子女尚未成年但從其出生一般就可以獲得承包地,父母就可以利用子女的承包地的產出和收入養育子女直至其經濟上完全獨立。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其承包的土地就可以由其子女繼續經營,並以土地產出和收入維持基本生活。宅基地也為農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條件。

5.農地是農民的失業保障。農民不僅從事農業生產,也可以兼營或者獨立經營其他事業,例如,經商、打工等。土地不僅為其從事其他職業提供了條件,而且以土地為基礎的農業生產為農民分解其他職業風險提供了條件,是其失業的保障。例如農民在城市打工,遇到經濟危機被迫返鄉後就能依靠土地獲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至於陷入困境。

以上各個方面都表明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認識農地對農民的生存保障作用是農地生存保障功能的一個層次;從更高的層次來講,土地是人類生存的保障,任何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都是依靠土地來滿足的,無論農村人還是城市人都是一樣的。因此,土地不僅僅是對農民的生存保障,而且是對於全社會成員的生存保障。土地保持在農民手中,由農民生產出滿足整個社會成員基本需要的農產品,從而就保障了全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但從社會成員的不同部分來講,土地對其生存保障的作用是不同的,至少存在著直接和間接的區分。在我國目前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模式下,社會成員被分為農村人(即農民)和城市人(即市民)。農民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直接依靠土地的產出和收入獲得生存的條件,土地直接成為其生存的保障。市民則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不直接依靠土地產出獲得生存條件,而是通過其他職業獲得收入再去交換生存所需的農產品,因此,土地對其生存的保障作用是間接的。

(二)農地集體所有是對農民的最基本社會保障

我們強調農地對農民生存保障的重要性,這是從土地的自然屬性而言的,對此沒有不同的認識,但從土地保障功能的社會屬性而言,農地對農民的生存保障是否屬於社會保障則有不同的觀點。主流的觀點認為,我國農民集體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例如,2004年3月召開的全國十屆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當時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長就指出:“當前,農民的社會保障最重要的是要確保農民的耕地,這是農民最基本的保障”。但有學者認為,土地作為生存保障手段與把土地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絕不是一回事,而目前的土地福利化思路中的確包含了後一內容。在東部富裕地區農民的社會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不太依靠土地(土地在這裡更多的是資本),而西部貧困地區土地也無法提供社會保障(土地在這裡更多地成了負擔)。換言之,無論歷史還是現實,無論現實中的富裕地區還是貧困地區,;土地社會保障論都是難以成立的。”“社會保障這個概念從來不能解釋為某個經濟要素的作用。土地、資金、技術、勞力都是生產要素,本身是不承擔保障功能的。”更有主張土地私有化的人認為農地與農民的社會保障無關,應當廢除集體所有制還權農民私有。對這一問題,筆者贊成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的主流觀點。

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條件,土地是財富之母,擁有了土地就不僅擁有了生存的資源,而且多佔有土地也是獲得更多財富的源泉。土地又是稀缺的資源,必然發生社會成員對土地的競相佔有並引發社會成員之間對土地佔有的社會關係衝突。由此,決定了土地對人的生存保障不僅是土地自然屬性的反映,而且是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中實現的。人們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中如何得到土地的保障,反映了人們不同的社會地位及其不同的社會關係性質。土地對於社會成員個體的生存的極端重要性決定了土地不應當為部分成員所壟斷,而應當由社會做出安排。

國家作為社會的管理中心通過法律制度安排土地資源的配置。國家採取什麼樣的法權制度來安排土地保障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需要,取決於社會統治者的意志,由此也決定著社會和國家的不同性質。不同社會的土地法權制度設計無非有兩種: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中,土地對人的生存保障是私人自我實現的,是通過土地的交易實現的,有能力佔有了較多土地的成員不僅獲得了生存保障,而且控制了其他成員的生存條件。由此形成部分社會成員控制土地的制度,失去土地的社會成員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只能依附於土地所有者受其剝削求得生存。在土地公有制的條件下,土地所有權屬於社會,不得為任何個人所有,由國家或者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家或者集體將土地的使用權配置給社會成員,從而將土地對成員的生存保障由個體獲取的保障變為社會保障。將對農民具有生存保障作用的農村土地作為社會保障正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立法政策依據。我國農村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目前主要採取由集體成員平等承包的方式將土地配置給集體成員的個人,使每個集體成員個人都能夠平等地取得土地的保障。因此,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成員生存的社會保障,集體成員對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其享有或者實現社會保障的一種方式。

前述有的學者的觀點區分了土地的生存保障手段與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的不同,指出二者絕不是一回事,這顯然是正確的,但其僅僅認為土地是農民的生存手段,而否認我國農民集體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並認為這與土地是否私有無關,則有失偏頗。該論者認為在東部富裕地區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太依靠土地,土地更多的是資本,西部貧困地區土地更多的是農民的負擔就得出土地不是農民社會保障的結論。在這裡我們首先要說明的是所謂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障制度所要建立的社會保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是指農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為本集體的成員平等、公平地提供土地,確保每個集體成員,特別是弱勢的成員都能擁有平等的土地權利,依靠土地的產出和財產價值保障其生存,是集體社會提供給其成員個人的基本保障。從這一意義上講,即使東部富裕地區的農民生存和收入來源不再主要依靠土地產出,也並不意味著東部農民都不依靠土地,土地對東部農民沒有保障作用。除非東部地區完全非農化,沒有了農民,或者已經有效地建立了替代土地保障的其他社會保障,否則,只要農民仍然是從事農業的農民或者遇到經濟危機就要回到農業的農民,在沒有其他有效替代土地保障的社會保障的情況下,土地仍然是農民的最終保障。只要這種保障是由社會也即集體提供而不是私人自我獲取的,它就是社會保障。如果土地已經資本化、私有化,對於失去土地的農民只能說他失去了土地的社會保障,不能反過來說土地就不是農民的社會保障。依靠土地私有享有的土地保障才是私人保障,不是社會保障。

否認集體土地所有權對農民的社會保障作用,主張土地私有化的觀點是錯誤的。土地私有化的主張是與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相違背的。在土地私有的情況下農民可以流轉土地,但也可能導致土地兼併和一部分農民永久失去土地,在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雙重打擊下成為破產農民。土地作為農民的生存保障條件由社會掌控,才能確保公平地分配於受保障的社會成員個人。社會保障是社會提供社會成員的保障,而不是成員自己對自己的保障。農村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保障,如果實行土地私有制,私人所有的土地是自我保障,而不是社會保障,擁有土地的地主享有土地保障,沒有土地的貧僱農就沒有保障,社會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也就不能為其成員提供土地保障。這是我們必須清楚的。同時我們還必須清楚社會保障是對窮人的保障,是解決窮人的問題的。有學者指出:“社會保障的首要目的是為窮人提供保障,原因在於窮人無力靠自我積累獲得保障所需的資金,並且容易受到不利衝擊的影響。土地是一種廉價的生產投入,在土地上生產食物要求的其他互補要素很少,少到只要一個受過有限訓練的勞動力就足夠了。這樣一來,土地作為一種保障手段對窮人更重要,因為他們通常沒有足夠的收入去購買現金保險,也沒有足夠的人力資本從事其他非農工作。窮人擁有了一定量的土地,至少可以為自己生產足夠的食物。而且土地本身作為一種資產,可以通過土地市場帶來收入。就算是那些喪失了勞動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獲取足夠的租金(通常是實物形式)以維持基本生活。可見,土地可以作為農村失業和養老保障的基礎。這為中國利用土地分配來實現集體保障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土地私有基礎上的自由流轉必然導致窮人減少或失去土地,使土地向富人集中。因此,土地社會保障與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不是不相干的,而是具有內在一致性的。我國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制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生產資料的經濟制度,是農民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的法權制度,更為重要的是農民獲得基本社會保障的制度。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內容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範文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計劃單列市(區)人民政府:

《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並指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各地情況不一,開展這項工作需逐步進行,應以民政部為主先進行探索和試點,不宜一下鋪開。”現將民政部給國務院的報告印發你們,望把這項工作納入政府議事日程,並積極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工作。

國務院:

“七五”計劃明確提出,“七五”期間,我國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雛形。這是一項重大決策。社會保障制度在西方國家已有一百多年曆史,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的課題,特別是在農村更是全新的領域。為了探索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問題,我部於一九八六年初即組織力量調查研究,開展理論探討,並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進行了試點。十月中旬又在江蘇省沙洲縣召開座談會,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政廳(局)長、中央有關部門和一些專家學者,探討了在我國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線條的構想。現將主要意見報告如下:

一、新形勢下的新情況

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國農村出現了飛躍式的進步,從經濟領域到思想觀念,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但由於農村改革正處於兩種體制並存的過渡時期,新舊體制還在發生摩擦,為新體制服務的一些配套工程還沒有相應地建立起來,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現了一些新的社會問題。主要是:一、產業結構、勞力結構的變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轉變,家庭的養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條件和醫療條件改善,人口壽命延長,老年比重增加,養老任務加重;三、一些地區原有的集體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體制沒有建立;四、由於千千萬萬農民從事商品生產,參與流通,進入多種經營領域,風險加大;五、一些地區已出現揮霍浪費的現象,婚喪嫁娶大操大辦更為普遍,消費需要積極引導。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受一九五八年“共產風”的影響,又出現了“十個不要錢”、“八項免費”,大包大攬社會福利的傾向。這些新的問題,要求我們必須採取相應的對策,必須有緊迫感,理順各種關係,拖得越久,積累的問題越多,解決問題越困難。這不僅影響農村社會的安定,而且將影響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大家認為,適應農村新的形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眾已經自發地開展了這方面的工作,我們應抓緊時機,因勢利導,積極工作,實現“七五”計劃的要求。

二、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構思

大家認為,社會保障制度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必須與經濟發展的水平相適應。建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以國家、集體、個人承受能力為限度。當前,要以“社群”為單位,以自我保障為主,充分重視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時,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一是範圍要由小到大。根據我國農村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特點。目前只能先建立“社群型”的以鄉為單位的社會保障網路。在自願的基礎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實行自我保障,然後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擴充套件,逐步完善,形成全縣、全省以致全國的保障體系,最後經過立法,成為國家頒佈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是內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我國東部、中部、西部三個經濟地帶的自然資源、經濟發展水平差別很大,保障的內容不可能搞一個模式。目前,貧困地區主要搞救濟和優撫,首先解決五保戶和群眾的溫飽;經濟中等水平地區,在救濟優撫的基礎上,開展福利生產,興辦福利事業,開展群眾性的互助儲金活動;經濟發達地區,應在上述基礎上,積極引導群眾開展社會保險。無論哪類地區,都應先從解決群眾最急需的專案開始,隨著經濟發展逐漸增加。

三是標準要由低到高。由於社會保障的標準具有不可逆轉性,開始時標準要低,從維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漸進,不能超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承擔能力。

三、資金來源

大家認為,妥善地研究解決資金來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條件。“七五”計劃指出,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改變過去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辦法”。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籌集,也要貫徹這一精神。根據我國農村集體積累和農民個人收入不高,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等特點,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不僅不能照搬國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國內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區要採取不同的籌措辦法。貧困地區,以國家提供的救災費、救濟款、優撫費和各級財政補貼為基本保障資金,繼續發揮現有福利網路的作用。這些地區的群眾無力出錢,可在自願的原則下,開展互助儲金活動。富裕地區,要採取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合理分擔的辦法。具體分擔比例,要根據保障專案的不同性質而區別對待。這類地區鄉鎮企業比較發達,可以提取一部分資金;群眾比較富裕,個人也應出點錢;有的保障專案甚至應以個人出錢為基礎,以便增強群眾的自我保障觀念,把個人在社會保障中的權力和義務統一起來,防止產生依賴思想。

應該指出的是:社會保險是一項社會安全制度,不同於一般的財產保險。其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殘、失業、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時,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國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勞動保險、公費醫療、職工離退休為主體的社會保險。在農村還沒有這方面的工作,必須探索。

社會保障資金要按不同的保障專案,分別建立基金制,這些基金要與地方財政分開,單獨列戶,自主管理,群眾監督。並通過生產的發展,逐步加以擴大。

四、重視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國農村傳統的保障單位,分佈最廣,覆蓋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專門機構更情願,更有效。因此,在我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國家過多的社會保障促成家庭解體的教訓,發揮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減輕社會壓力。

發揮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二是要堅持依法辦事,用法律保護老人和兒童。要通過普法教育,使社會成員都懂得,父母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三是逐步實行鼓勵家庭保障的優惠政策和開展有效服務。此外,在實際工作中還可採取一些具體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鄉規民約;在鄉、村成立老年人自願的組織——老人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倡和表彰親朋鄰里互助互濟的風氣,重視和支援社會服務事業的發展等。

五、明確主管的部門

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制度,在我國是新事物,但許多具體工作,已經開展多年。民政部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當部分屬於社會保障的範疇。根據“七五”計劃界定,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扶工作四項內容,除社會保險由幾個部門分別承擔外,其餘三項都是民政部門已經主管的任務。而且民政部門已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組織系統,培養了一批熟悉這項業務的幹部隊伍,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探索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複雜的工作,任務繁重,要求緊迫。必須有一個主管部門,抓試點,搞規劃,進行理論探討,政策研究,總結經驗,反映情況。民政部願意承擔這項任務。

以上構想是否妥當,請批示。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範文3

在廣大的中國農村,幾乎還沒有一個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就大多數村莊而言,僅有的社會保障是以農村“三提五統”收費為基礎的“五保戶”制度和低階的醫療保障制度。除少數發達地區外,一般的農村地區根本就不存在養老保險,更不用說失業保險了。以現金支付為基礎的社會保險之所以無法大面積地在全國推廣的根本原因在於中國農村目前很低的現金收入水平。在1997年,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為2000元左右,其中66%用於食品、衣著和住房之類的生活必需支出(ssb,1998)。因此,要想在短期內建立起一種以個人付費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不現實的。另一方面,對於一項涵蓋中國8億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障計劃,要政府來承擔其全部或部分費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這篇文章裡,我要論述的是,中國目前以均分土地為特徵的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在為農村人口提供社會保障方面,不失為對現金型社會保障的一種有效替代。這種農地制度以土地集體所有為法律基礎,以家庭土地佔有和耕種為實現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採取平均主義的原則,一個家庭所擁有的土地量隨其人口的增減而變化,以使全村每個人所擁有的土地量大體相等。這樣的一種農地制度既不是完全的集體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著生產效率的損失,因為平均主義原則要求間歇性地調整農戶間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佔有的不穩定性,從而降低農戶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的動力。但是,這種平均主義的農地制度具有一種內在的社會保障機制。在本文裡,和現金型社會保障制度相對應,我將把這種機制稱為土地型社會保障制度。這種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在生產效率方面的損失。其主要表現如下。

首先,土地是一種“廉價的”生產資料,即使與受訓練極少的勞動力組合在一起,也能夠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食品。因此,一個建立在平均主義農地制度之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加上家庭儲蓄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農民免受不利收入衝擊的影響,這對那些家庭貧困或沒有能力掙取非農收入的人來說尤其重要。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種財富,這對老年人來說更顯得重要,因為一旦喪失了勞動能力,他們可以通過出租土地獲得必要的收入。因此,土地均分可以作為一種有效的養老保險工具。

第三,不論是在最近的人民公社時期,還是在更早的歷史上,土地一直為村民提供基本生計和公共物品,這也證明了土地作為社會保障基礎的有效性。

第四,最近20年的事實表明,平均主義的土地制度是多數村莊自己的選擇。均分土地要付出生產效率方面的代價,農民仍然選擇這樣的一種土地制度正說明它必定為他們帶來一定的好處。許多學者認為,最大的好處就在於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險功能;而經驗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

第五,土地是一種廉價的生產資料,但是,如果一個家庭不僅要求溫飽,而且還想過得更好一些,它就必須要有非農收入。土地型社會保障制度能夠以較低的成本,解決當前中國農村存在的一個問題,即在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的同時,提高農民掙取現金收入的積極性。

第六,平均分配土地對長期勞動力流動可能有正面的作用,因為它一方面降低了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就業的索取工資,另一方面使得土地對勞動力外出就業的財富效應和替代效應達到了一種平衡,從而可能提高農村地區整體的勞動力遷移率。最後,儘管平均主義的土地制度可能阻礙了對土地的長期投入,從而導致動態效率的損失,但是,迄今為止的研究表明這些損失相對而言並不大,並很可能被這種制度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對勞動力流動的促進作用所抵消。

在本文中,我將對這些論點加以擴充套件。在第一節裡,我將援引理論和歷史的資料證明,在中國這樣的人口稠密的鄉村經濟中,土地可以成為收入和養老保障的有效基礎。在第二節裡,我將探討當前的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對於長期的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影響。在第三節裡,我將討論以土地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成本問題。在最後的第四節裡,我將簡要討論一下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問題,同時對本文做一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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