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學習教育

> 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範文

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範文

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具體分為了哪幾個階段,第三個可以描寫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意義。

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範文1

第一節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顧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歷程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78~1991年的恢復性改革階段,第二個階段是1991~2000年的探索性改革階段,第三個階段是2000~2006年的“做實”試點階段,第四個階段是2006年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全覆蓋”階段。

一、1978~1991年恢復性改革階段

中國養老保障制度建立於1951年,主要覆蓋城鎮企業職工。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職工工資總額的3%提取勞動保險基金,並在全國範圍內調劑使用。1955年,國家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1958年,國家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兩個養老保險制度在適當放寬養老條件和提高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作了統一規定,並一直沿用到1978年。1978年由《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所取代。這個歷史階段的社會保險的特點是,所有的個人福利與生老病死都由企業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個階段的保險是“企業保險”,而不是“社會保險”。這種保險制度既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同時也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問題,它顯然不能適應改革開放的形勢和經濟轉型的需要。總的看來,1978年以前“傳統社會保障制度”既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一個合理延續,也是中國特殊歷史條件下特殊經濟體制的產物,是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可避免的、具有保障支援作用的“子制度”,它為新中國的工業化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

1966年開始的十年“”對當時的社會保障制度造成了嚴重衝擊。1978年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扭轉了我國社會經濟的混亂局面,為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寬鬆的政治、社會條件。自1978年中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後,政府針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弊端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實行了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建立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負擔,引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機制,探索建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總之,1978年以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典型特徵是“企業保險”,而1978~1991年這一階段主要是維持、鞏固和完善這種制度模式,因此這一階段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恢復被“”破壞的養老保障制度。與此同時,這一階段的一些改革措施也積極促進了“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的轉變。例如,從1984年開始,中國開始嘗試養老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其目的是“還原”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職能,並在江蘇省泰州市、廣東省東莞市、湖北省江門市、遼寧省黑山縣等地開始試行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社會統籌。在統籌方面,自1986年起首先實現了全國縣、市一級的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進而又推進省一級的統籌工作。至1994年全國先後有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河北、山西、青海、江西、湖南、福建、寧夏、陝西、四川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現了省級統籌包括。鐵道、煤炭、水利、電力、郵電、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交通、人行、民航總局、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在內的11個行業實行了養老保險的系統統籌。

二、1991~2000年探索性改革階段

1991~2000年這10年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階段,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時期。在這個時期,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主要由以下4個重要法規檔案構成:

第一,1991年6月,國務院釋出《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嘗試性的社會養老保險結構的改革實踐。在養老保險的籌資方面,確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共同籌資,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制度結構上,確定探索建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在這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第一個層次是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它是核心,由國家立法,在全國統一強制實施,適用於城鎮各類職工。第二個層次是由用人單位依據自己的經濟情況自主決定量力舉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它對第一層次具有補充作用,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個層次是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根據經濟能力和不同需求自願實施。當時制定這個制度模式的目的是想通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方式調動多方面的積極性,適當分散國家的經濟負擔,並能夠適當積累起一定的基金,促進經濟發展。

第二,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決定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中,一個最重大的突破是關於個人賬戶的設定;“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實際上就是社會統籌和積累制的結合。另一個突破是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經營要分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在保證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用於購買國家債券,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1995年3月,國務院釋出的《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具體確定“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實施方案,確定“統賬結合”是中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到20世紀末,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本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對探索建立一種新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認識上的差異,同時也由於在具體操作中遇到了地方與中央、行業與地方,不同省份各市、縣之間利益不一致,形成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多種方案並存的破碎局面。結果導致了在全國產生了上百種改革方案,也導致了地區之間養老金水平相互攀比,中央難以管理、調控,職工跨地區流動困難等問題。這些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中國養老保險改革的深層次矛盾和改革的複雜性。

第四,1997年7月國務院頒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為解決養老保險制度多種方案並存的破碎局面,採取了以下果斷的措施:(1)在養老保險費的籌集方面,按職工工資的11%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個人繳費最終上升到8%,企業繳費劃入的部分最終降低到3%;(2)在企業繳費的控制方面,企業繳費(含劃入個人賬戶部分)的費率以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3)養老金的構成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組成。(4)將11個行業統籌劃歸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管理。至1997年末,11個參加行業統籌的在職職工人數為1400萬人,佔國有企業職工總數的15.8%,離退休人員360萬人,佔參加統籌企業離退休人數的13.2%。(5)為了加速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務院還決定在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統一管理的同時,加大推進省級養老保險統籌的力度,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金制度的推進計劃。確定到2000年,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要基本實現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統一管理和排程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級垂直管理。

三、2000~2006年“做實”試點階段

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型下,由於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以及改革前參與工作、改革後才退休的“中人”缺乏積累,這造成統籌賬戶存在巨大支付缺口,各地社保部門均呼叫個人賬戶資金用於當期支付,個人賬戶有名無實,長年“空轉”。挪用個人賬戶造成的新債,加之遠未償還的“隱性負債”舊債,一起將償付責任推向了未來。個人賬戶的長期空轉不僅嚴重打擊了個人繳費的積極性,而且背離了統賬結合的改革方向。

2000年,國務院決定選擇遼寧省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頒佈了《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決定從2001年7月開始在遼寧省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試點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將個人賬戶的規模從11%降到8%;第二,逐漸將個人賬戶由個人全部“做實”,到2003年11月底,全省參加企業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人數687萬人,累計徵收做實個人賬戶資金83.6億元,個人賬戶計清率為99.9% 。遼寧試點的核心內容是將一直“空賬”執行的個人賬戶“做實”,實行真正的“半積累制”。遼寧試點的其他內容還包括:完善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解決下崗職工的安置、結束舊的勞動關係,完成再就業中心向失業保險並軌工作的歷史使命;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推進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探索社會保障籌資的途徑和管理方法;推進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2003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黑龍江和吉林兩省進行擴大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提出在總結遼寧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兩省的試點,為完善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積累經驗。2005年12月,國務院釋出《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從2006年起又將試點改革擴大到除東三省之外的八個省、區、市,包括天津、上海、山東、山西、湖北、湖南、河南和新疆。

四、2006年至今“全覆蓋”改革階段

2006年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明確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2007年中共十七大報告再次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這標誌著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到2020年,中國政府要在一個十幾億人口的大國做到全民保障。這不僅是中國人民的福音,也是對世界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個重大貢獻。同時,這個任務也是十分艱鉅的,需要更多的智慧和付出更多的努力。

到2006年末,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18766萬人、15732萬人、11187萬人、10268萬人和6459萬人,有2241萬城市居民和1509萬農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5400萬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2006年,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8626億元,總支出6472億元,年底累計積累8239億元。為應對將來人口老齡化可能帶來的資金支付壓力,國家建立了具有戰略儲備性質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目前已積累3300多億元。2007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確定了“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對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社會保險費徵收、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社會保險監督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有助於推動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制化,增強社會保障制度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摘自《發展和改革藍皮書》

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範文

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範文2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

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範文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印發的《2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要點》稱,今年將研究制定社會保險資訊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披露社會保險資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勞動保障部強調,今年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切實維護基金安全。在完善基金管理監督制度方面,將研究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和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監管;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對各項業務、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落實要情報告制度。

勞動保障部還稱,將加大基金監督檢查的力度。配合審計署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全面審計工作,對各項社保基金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及時糾正問題,進一步規範基金管理;組織進行社會保險費徵繳情況專項檢查;對典型的舉報案件直接進行查處,加強舉報案件查處情況的跟蹤檢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xuexijiaoyu/g0218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