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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範文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設立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管理制度,第三個可以描寫有哪些特別注意事項。

存款保險制度範文1

2015年5月1日起,國家實行銀行存款保險制度,銀行的日子不會太好過了,保險是要交保險費的,成本增加了,還有無數的貨幣基金來蠶食存款這塊蛋糕,政府將卸下隱形擔保的責任,將商業銀行真正地推向市場,三中全會又決定向民資開放銀行業務,以後在中國“沒有倒閉的銀行”的神話將會被打破,就不知第一個打破這個神話的是哪家銀行呢?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戶繫上一條安全帶。

意味著國家對銀行業的管理越來越市場化,換句話說:中國的銀行以後“有資格死亡”了。

中國銀行業正面臨三個新情況:一是利率市場化,二是對民營資本開放,三是網際網路金融的攪局。

銀行業將出現三大變化:第一,銀行數量急劇增長,中小銀行越來越多;第二,行業競爭將空前激烈,利差越來越小,資金成本越來越高;第三,中小銀行經營風險越來越大,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將成為可能。也就是說,銀行破產的機率大增。

民營資本的中小銀行如果出現經營風險,國家不可能全部兜底。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也就是說,國家需要為銀行業建立一套“喪葬制度”。

所謂“生前遺囑”,就是銀行在沒有遇到危機的時候,就需要制定一套預案,交代清楚,如果出現破產風險的時候,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步驟救助,按照怎樣的方案來清理其資產。遺囑中一般會包括:激勵性薪酬怎麼樣回吐,紅利回撥或限制分紅制度,業務的分割與恢復,機構的處置與處理。

僅有“生前遺囑”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很難給儲戶帶來更為可靠的利益保護。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戶繫上一條安全帶。

目前存款的注意事項:

慎重選擇在中小銀行存款。很多中小銀行,特別是金融風險、房地產風險比較高的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小型民營銀行,輕易不要將資金放進去。這些銀行是最脆弱的,一筆大的貸款出現問題就可能翻船。所以,輕易不要被人情或者高息所左右,把錢存入不靠譜的小銀行。

如果存款量大,最好分散到多家銀行。根據媒體的報道,將來存款保險保障的上限,大概是每人50萬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如果銀行破產,50萬以下的儲戶可以在保險的幫助下全額拿回存款。超過50萬的部分就很難說了,也許都拿不回來,也許只能拿回來一定比例。

銀行出現問題的時候,50萬元以下存款是有絕對保障的,但理財產品不屬於存款,不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所以以後理財產品還是要慎重選擇,銀行的理財產品利率都比較低,如果再不受保護,那還真不如網貸平臺來的放心。

(2015全國2-14)2015年5月,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按照存款保險制度規定,成員銀行繳納保費形成保險基金,當成員銀行破產清算時,使用銀行保險基金按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償付。這一制度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意義在於

①防範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

②增強銀行信用,推動銀行平等競爭

③促進利率市場化,增加銀行收益

④降低銀行經營風險,提高其競爭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分析:在市場經濟中,保險制度是分擔經濟活動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金融企業也有破產風險,而金融企業牽涉面比較廣泛,其一旦破產,影響比較大,故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首當其衝就是穩定金融秩序,①正確。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於有第三方(保險基金)的風險償付保證,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範文

存款保險制度範文2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探索與建立

經過多年的醞釀和準備,並在充分吸取國際金融危機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基礎上,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條例》)於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制度出臺過程中,社會各界給予了高度關注和支援。目前看,《條例》施行三年多來,各方面反應積極正面,制度執行平穩,功能不斷拓展,存款保險制度在保障存款人權益、增強公眾信心、強化風險約束、促進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顯現。從各地持續監測情況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秩序正常,並未出現制度出臺前擔心的“存款搬家”或者存款從小銀行向大銀行集中等情況。

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存款人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截至2017年末,50萬元存款保險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這與《條例》出臺時的保障水平相比保持穩定。其中:城市商業銀行的全額保護覆蓋率為99.4%,農村商業銀行為99.7%,農村合作銀行為99.7%,農村信用社為99.8%,村鎮銀行為99.2%,民營銀行為99.9%。總體上看,我國存款保險的保障水平較高,可以對存款人給予充分保護。

第二,我國存款保險在防範和應對銀行擠兌、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方面已經開始發揮重要作用。當前,我國部分金融生態脆弱地區處於風險易發高發期,一有“風吹草動”很容易引發存款人恐慌和擠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存款人權益有了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大大增強了公眾信心,提升銀行體系穩健性。例如,2017年8月,某省一家中小銀行由於謠傳其儲戶資金無法兌付,導致周邊的幾家鄉鎮支行發生擠兌。事件發生後,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等有關方面迅速行動,共同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加大存款保險宣傳力度,通過張貼存款保險宣告、發放存款保險宣傳摺頁、在銀行網點電子屏滾動播放存款保險宣傳標語等方式,向公眾宣傳該行所吸收的本外幣存款依照《條例》受到保護。從事後分析看,存款保險宣傳對穩定公眾情緒和信心起到了積極成效,對緩解擠兌壓力具有顯著的正向作用。

第三,存款格局總體保持穩定,中小銀行存款市場份額穩中有升。從各國經驗看,存款保險是中小銀行發展的重要有利條件,客觀上可以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有利於為之創造一個與大銀行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促進包括大、中、小銀行在內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均衡健康發展。從監測情況看,《條例》施行以來,大、中、小銀行存款格局保持穩定,中小銀行的市場份額穩中有升。截至2017年末,中小銀行存款餘額比《條例》出臺時增長37.3%,存款市場份額比《條例》出臺時上升2.1個百分點。

第四,存款保險為發展民營銀行、利率市場化等金融領域其他改革提供了重要條件。從全球經驗看,對於我國這樣的大國經濟,要給實體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社群和三農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還是需要多一些紮根基層和社群的民營中小金融機構。同時,需要在利率定價和產品設計等方面賦予市場主體更多自主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以來,2015年5月11日人民銀行決定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3倍調整為1.5倍,同年10月進一步決定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不再設定存款利率浮動上限。2015年6月,原銀監會制定的《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也順利出臺,設立民營銀行由試點轉入常態化發展階段。從這些實踐情況看,存款保險的制度保障,有利於民營銀行和其他銀行的公平競爭,同時,通過風險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等機制,及時校正和有序釋放風險,可以為適當放寬市場準入、增加基層金融服務有效供給、深化利率市場化解除後顧之憂。

存款保險制度範文3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及發展

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衝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裡德曼(Friedman 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已開發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臺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開發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開發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定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鑑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鑑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著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參照下圖: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儘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事實上,過去的30年裡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開發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已開發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併成為主流形式。

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

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援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困擾著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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