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學習教育

> 存款保險制度範文

存款保險制度範文

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設立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管理制度,第三個可以描寫有哪些特別注意事項。

存款保險制度範文1

1.什麼是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2.保障範圍是什麼?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3.償付限額是多少?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4.存款人需要交納保費嗎?

不需要。存款保險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部分,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收取保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

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5.什麼情況下進行償付?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為了保障償付的及時性,充分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6.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有哪些?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7.存款保險基金怎麼管理?

根據國務院批覆,存款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分賬管理,單獨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8.存款保險制度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存款保險條例從2015年5月1日起實行。

存款保險制度範文

存款保險制度範文2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戶繫上一條安全帶。

意味著國家對銀行業的管理越來越市場化,換句話說:中國的銀行以後“有資格死亡”了。

中國銀行業正面臨三個新情況:一是利率市場化,二是對民營資本開放,三是網際網路金融的攪局。

銀行業將出現三大變化:第一,銀行數量急劇增長,中小銀行越來越多;第二,行業競爭將空前激烈,利差越來越小,資金成本越來越高;第三,中小銀行經營風險越來越大,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將成為可能。也就是說,銀行破產的機率大增。

民營資本的中小銀行如果出現經營風險,國家不可能全部兜底。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也就是說,國家需要為銀行業建立一套“喪葬制度”。

所謂“生前遺囑”,就是銀行在沒有遇到危機的時候,就需要制定一套預案,交代清楚,如果出現破產風險的時候,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步驟救助,按照怎樣的方案來清理其資產。遺囑中一般會包括:激勵性薪酬怎麼樣回吐,紅利回撥或限制分紅制度,業務的分割與恢復,機構的處置與處理。

僅有“生前遺囑”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很難給儲戶帶來更為可靠的利益保護。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於給中小儲戶繫上一條安全帶。

目前存款的注意事項:

慎重選擇在中小銀行存款。很多中小銀行,特別是金融風險、房地產風險比較高的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小型民營銀行,輕易不要將資金放進去。這些銀行是最脆弱的,一筆大的貸款出現問題就可能翻船。所以,輕易不要被人情或者高息所左右,把錢存入不靠譜的小銀行。

如果存款量大,最好分散到多家銀行。根據媒體的報道,將來存款保險保障的上限,大概是每人50萬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如果銀行破產,50萬以下的儲戶可以在保險的幫助下全額拿回存款。超過50萬的部分就很難說了,也許都拿不回來,也許只能拿回來一定比例。

銀行出現問題的時候,50萬元以下存款是有絕對保障的,但理財產品不屬於存款,不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所以以後理財產品還是要慎重選擇,銀行的理財產品利率都比較低,如果再不受保護,那還真不如網貸平臺來的放心。

(2015全國2-14)2015年5月,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按照存款保險制度規定,成員銀行繳納保費形成保險基金,當成員銀行破產清算時,使用銀行保險基金按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償付。這一制度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意義在於

①防範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

②增強銀行信用,推動銀行平等競爭

③促進利率市場化,增加銀行收益

④降低銀行經營風險,提高其競爭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分析:在市場經濟中,保險制度是分擔經濟活動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金融企業也有破產風險,而金融企業牽涉面比較廣泛,其一旦破產,影響比較大,故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首當其衝就是穩定金融秩序,①正確。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於有第三方(保險基金)的風險償付保證,也增強了銀行信用,②正確。③的錯誤在於後半句。④是銀行自身努力的結果。

存款保險制度範文3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及發展

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衝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裡德曼(Friedman 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已開發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臺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開發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開發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定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鑑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鑑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著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參照下圖: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儘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事實上,過去的30年裡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開發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已開發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併成為主流形式。

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

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援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困擾著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xuexijiaoyu/20k2e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