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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房產稅徵期

法律分析:

1、出租房的房產稅繳納: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的第二月開始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則從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繳納房產稅。個人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的,則從生產經營之月開始繳納房產稅

2、房產稅改革試點地區:自建房屋的,則從建成次月起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置商品房的,則從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置存量房的,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開始繳納房產稅。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爲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覈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

房產稅徵期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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