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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得到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必須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同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法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必須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拓展延伸

工傷認定處理時間限制是多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認為傷殘情況需要評定傷殘等級的,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因此,工傷認定處理時間限制為三十日。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必須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如果逾期不作出決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或該職工所在單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應及時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以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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