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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軟禁子女犯法嗎

父母軟禁子女犯法。父母雖然對小孩有撫養和監護的職責以及法定義務,但也不能以父母為名義去剝奪孩子的人身自由,如果父母的這種行為已經給小孩的身體健康及心理精神狀態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影響,不排除司法部門是有可能會追究父母的刑事責任的。
一、法院可剝奪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軟禁和拘禁的區別
軟禁是指有關人員不在牢房或監獄內遭受監禁,而在正常的生活環境中監視起來,不許自由行動,而拘禁是指關押、監禁等。還可以指思想、行為自由受到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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