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外貿合同怎麼寫

外貿合同怎麼寫

1. 外貿合同怎麼起草

(一) 合同文字的起草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誰起草合同文字的問題,一般來講,文字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

外貿合同怎麼寫

因為口頭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有很大區別。起節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

而對方則毫無思想準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於文化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於己不利之處。所以,我方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字的起草,儘量爭取起草合同文字,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也要與對方共同起草合同文字。

但現在我們的一些涉外談判,往往是由外商一開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字,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字的內容討論每項條款。這種作法會使我方在談判中處於極端被動的地位,一方面由於思想準備不足,容易讓對方塞進一些對我不利的條款或遺漏一些對方必須承擔義務的條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擬好的合同文字進行談判,極大地限制了我方談判策略和技巧的發揮,並且很難對合同進行比較大的修改或補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對方的合同上簽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字作基礎,對我方也有諸多不利,不僅要在翻譯內容上反覆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義,還要考慮法律上的意義,一些約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詞多義,弄不好就會造成麻煩,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因此,在談判中,我方應該爭取擬就合同談判的草稿。

在此基礎上進行談判,形勢就會有利於我方。要起草合同的文字,需要做許多工作,這可以同談判的準備工作結合起來闡述。

例如,在擬定談判計劃時,所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起草合同文字,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義務,而且我方琿要對所提出的條款進行全面細緻地討論和研究,明確哪些條款不能讓步,哪些條款可作適當讓步、讓步到什麼程度。

這樣,當雙方就合同的草稿進行實質性談判時,我們就掌握了主動權。(二) 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檔案。

因此,要求籤訂合同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

在簽約時,要調查對方的信資情況,應該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有關法律檔案,證明其合法資格。一般來講,重要的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

有時,雖具體業務談判,出現簽約的不是上述人員,但也要檢查簽約人的資格。如瞭解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常見的有授權書、委託書等。

瞭解對方的合法身分和許可權範圍,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一定要嚴肅認真,切不能草率從事。

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我國對外貿易迅速擴大。但是,在與外商、港商談判時,由於盲目輕信對方,草率簽訂合同,以致吃虧受騙的現象屢有發生。

有些單位為了急於引進、輸出,僅憑熟人介紹,不進行任何信資調查,就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結果給企業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所以,進行信資調查,瞭解對方的企業信譽及其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此外,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證書,有的人名片關銜很大,實際上是空的。還有,與外國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譽和資產情況,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是不負連帶責任的.(三) 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削減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例如,我國南方某一城市與港商簽訂了一個出售礦渣的合同。

合同中只明確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車,時間一個月。由於沒有明確提貨車的型號,結果對方拉貨的車越來越大,我方明知吃虧,卻也無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稜兩兩,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爭議紛紛,扯皮不斷,甚至遺禍無窮。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

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裡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

此外,對合同中的一些關鍵詞句,一定要謹慎推敲,不能含糊遷就,有時僅一字之差,卻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業在與外商談判合同履行保證書時,外商要求寫上在發生受方取損失補償時,要先取得供方認可。

為保留或取消認可兩字,雙方展開了辯論,僵持了兩天,最後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棄了認可要求。因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認可這一條,則供方銀行的《履約保證書》就失去了任何意義。

如供方不認可,出具《履約保證書》的銀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賠的要求。《履約保證書》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成了騙取信任的一種形式。

(四) 合同中的條款具體詳細、協調一致合同條款。

2. 如何寫外貿合同跟箱單和發票

外貿合同:

公司的名稱中英文、地址、電話、傳真號碼

銷售合同中英文 合同編號、日期

客戶名稱

茲經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中英文):

(以下內容全是英文) 貨物描述 數量 單價 總值

其他條款

賣方 買方

發票:以下內容全部都是英文

公司名稱地址(英文)

商業發票(中英文)

客戶公司名稱(英文)

發票號 時間

合同號

嘜頭 貨物描述 數量 單價 總額

裝箱單:以下內容全部都是英文

公司名稱地址(英文)

裝箱單(中英文)

客戶公司名稱(英文)

發票號 時間

嘜頭 貨物描述 數量 淨重 毛重

3. 國際貿易合同寫作和外貿函電的區別

簡單說,貿易合同 就是你跟國外客戶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檔案。規定了雙發在這次交易中應該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外貿函電,說白了就是信件囉。就是你與客戶的往來交流的信件,在國際貿易中,你要取得客戶,肯定要和國外客戶溝通的吧?比如,老外問你,你的產品是啥包裝啊、你的產品尺寸是怎樣的,質量如何,相關引數怎樣,哪個時候交貨,怎麼付款等等問題。 溝通的渠道主要就是電子郵件,你來我往的,那麼這就是外貿函電了。

二者的大概關係就是,外貿函電商定出貿易合同。。。(這個表述不太準確,僅供你理解。)

純手工,不清楚的地方再問。

4. 我想知道外貿合同要怎麼做呢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地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雙方買賣一定貨物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各自履行約定義務的依據;也是一旦發生違約行為時,進行補救、處理爭議的依據。

為此,一項有效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具備必要的內容,否則就會使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進行違約補救或處理爭議時產生困難。一般說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應包括以下7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品質條款(Quality Clause)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

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效能、機械效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後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級、標準、規格、商標或牌號等。

表示品質的方法 (一)以實物表示品質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憑成交商品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 1.看現貨成交 當買賣雙方採用看現貨成交時,則買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場所驗看貨物,一旦達成交易,賣方就應按對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

只要賣方交付的是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這種做法,多用於寄售、拍賣和展賣業務中。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在國際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賣方樣品(Seller's Sample) (2)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 (3)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又稱“確認樣品”。

(二)憑說明表示品質 所謂憑說明表示品質,即指用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成交商品的品質。在這類表示品質方法中,可細分為下列幾種: 1.憑規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憑商標(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買賣 6.憑產地名稱(Name of Origin)買賣。

品質機動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經交易雙方商定,允許賣方交貨的品質與合同要求的品質略有不同,只要沒有超出機動幅度的範圍,買方就無權拒收。 品質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國際性工商組織所規定的或各國同行業所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

品質的增減價條款依附於品質條款,是賣方交付貨物的品質與合同中品質條款的要求出現差異時,對貨物價格所做相應調整方面的規定。 二、數量條款(Quantity Clause) 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是規定交貨的數量和使用的計量單位。

如果是按重量計算的貨物,還要規定計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淨重、以毛作淨、公量等。 商品數量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1.按品種確定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採用不同的計量單位。

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幾種: (1)按重量:克、公斤、公噸、長噸、短噸、磅、克拉 (2)按個數:件、雙、套、打、羅、令、卷 (3)按長度:米、英尺、碼 (4)按面積: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碼 (5)按體積: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碼 (6)按容積:公升、加侖、夸特 2.因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導致計量單位上的差異 由於世界各國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不一。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製(The U. S. System)和國際標準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頒佈的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國家採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它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目前,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一般不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我國出口商品,除照顧對方國家貿易習慣約定採用公制、英制或美製計量單位外,應使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

我國進口的機器裝置和儀器等應要求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否則,一般不許進口。

如確有特殊需要,也必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部門批准。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導致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有差異。

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噸而言,實行公制的國家一般採用公噸,每公噸為1000公斤;實行英制的國家一般採用長噸,每長噸為I016公斤;實行美製的國家一般採用短噸,每短噸為907公斤。此外,有些國家對某些商品還規定有自己習慣使用的或法定的計量單位。

計算重量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通常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

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於低值商品。 2.淨重(Net Weight) 淨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後的商品實際重量。

淨重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辦法。不過,有些價值較低的農產品或其它商品,有時也採用“以毛作淨”(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

在採用淨重計重時,對於如何計算包裝重量,國際上有下列幾種做法: (1)按實際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計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計算; (3)按習慣皮重(Customary Tare)計算; (4)按約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計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

5. 我想知道外貿合同要怎麼做呢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地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雙方買賣一定貨物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各自履行約定義務的依據;也是一旦發生違約行為時,進行補救、處理爭議的依據。

為此,一項有效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具備必要的內容,否則就會使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進行違約補救或處理爭議時產生困難。一般說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應包括以下7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品質條款(Quality Clause)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

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效能、機械效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後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質條款的基本內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級、標準、規格、商標或牌號等。

表示品質的方法 (一)以實物表示品質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憑成交商品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 1.看現貨成交 當買賣雙方採用看現貨成交時,則買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場所驗看貨物,一旦達成交易,賣方就應按對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

只要賣方交付的是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這種做法,多用於寄售、拍賣和展賣業務中。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在國際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賣方樣品(Seller's Sample) (2)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 (3)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又稱“確認樣品”。

(二)憑說明表示品質 所謂憑說明表示品質,即指用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成交商品的品質。在這類表示品質方法中,可細分為下列幾種: 1.憑規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憑商標(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買賣 6.憑產地名稱(Name of Origin)買賣。

品質機動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經交易雙方商定,允許賣方交貨的品質與合同要求的品質略有不同,只要沒有超出機動幅度的範圍,買方就無權拒收。 品質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國際性工商組織所規定的或各國同行業所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

品質的增減價條款依附於品質條款,是賣方交付貨物的品質與合同中品質條款的要求出現差異時,對貨物價格所做相應調整方面的規定。 二、數量條款(Quantity Clause) 數量條款的基本內容是規定交貨的數量和使用的計量單位。

如果是按重量計算的貨物,還要規定計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淨重、以毛作淨、公量等。 商品數量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1.按品種確定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採用不同的計量單位。

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幾種: (1)按重量:克、公斤、公噸、長噸、短噸、磅、克拉 (2)按個數:件、雙、套、打、羅、令、卷 (3)按長度:米、英尺、碼 (4)按面積: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碼 (5)按體積: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碼 (6)按容積:公升、加侖、夸特 2.因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導致計量單位上的差異 由於世界各國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不一。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製(The U. S. System)和國際標準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頒佈的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國家採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它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目前,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一般不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我國出口商品,除照顧對方國家貿易習慣約定採用公制、英制或美製計量單位外,應使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

我國進口的機器裝置和儀器等應要求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否則,一般不許進口。

如確有特殊需要,也必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部門批准。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導致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有差異。

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噸而言,實行公制的國家一般採用公噸,每公噸為1000公斤;實行英制的國家一般採用長噸,每長噸為I016公斤;實行美製的國家一般採用短噸,每短噸為907公斤。此外,有些國家對某些商品還規定有自己習慣使用的或法定的計量單位。

計算重量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通常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

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於低值商品。 2.淨重(Net Weight) 淨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後的商品實際重量。

淨重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辦法。不過,有些價值較低的農產品或其它商品,有時也採用“以毛作淨”(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

在採用淨重計重時,對於如何計算包裝重量,國際上有下列幾種做法: (1)按實際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計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計算; (3)按習慣皮重(Customary Tare)計算; (4)按約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計算。 3.公量(Conditioned。

標籤: 外貿 合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0yv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