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買房前夫也給錢有他的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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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後就不存在夫妻關係,而前妻買房時前夫有給錢的,並不能認定為雙方共同的財產,雙方形成的是借貸或者是贈與的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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