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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房的房產離婚後如何處理?

婚前購房的房產離婚後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對於婚前部分,即一方婚前首付款部分,該首付款應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按婚後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後房屋增值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雙方共同財產,參與分割,畢竟婚後另一方參與了按揭款的償還,婚後共同還貸部分應視為兩人將夫妻共同財產填補了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因此,兩人夫妻關係解除時應由婚前買房一方給付另一方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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