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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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和員工的協議、公司的規定以及職工手冊,如果未明確規定員工不允許從事兼職工作,那麼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之外從事兼職工作,且未對正常工作產生影響,則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兼職屬於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約定試用期,提前三天就能辭職。
法律分析
在公司和員工的協議、公司的規定以及職工手冊中,如果未明確規定員工不允許從事兼職工作,那麼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之外從事兼職工作,且未對正常工作產生影響,則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兼職屬於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約定試用期,提前三天就能辭職。
拓展延伸
公司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員工兼職?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員工的兼職。兼職是指勞動者在非本公司的情況下,從事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經營的事業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兼職或者非全日制用工。但是,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其工資待遇、減少其社會保險、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減輕其工作量。”因此,公司不得以兼職為由解除員工。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也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公司需要滿足以上法定條件,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兼職並不屬於法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公司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員工的兼職。
結語
在職場中,員工兼職工作是很常見的事情,但要注意相關規定和協議。如果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之外從事兼職工作,且未對正常工作產生影響,公司就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兼職屬於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約定試用期,提前三天就能辭職。因此,員工在兼職工作時應該瞭解相關規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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