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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重於形式是指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在實際工作中,交易或事項的外在形式或人為形式並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所以會計資訊擬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非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

實質重於形式是指

有些企業利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主觀性,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變成粉飾會計報表的工具、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擋箭牌”。審計人員對合並會計報表審計時,應注意企業運用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對一貫性原則的補充。一貫性原則要求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在前後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如果某種會計政策更能反映企業的經濟實質,能更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時,可以恰當地變更。這正是有意無意地對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體現。

“實質重於形式”是保證會計資訊質量可靠性的一條很重要的原則。我國會計資訊嚴重失真與證券市場對會計資訊質量的進一步要求之間形成的巨大反差,是該原則出臺的背景。

標籤: 重於 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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