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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丟失怎麼補辦?

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證遺失,則由土地使用權人向原土地登記發證機關申請《國有土地使用證》報失,原土地登記機關稽核後將會出具遺失公告,由土地使用權人在指定的媒體上公告遺失,公告期限為2個月。公告期滿後按國有土地使用變更登記的程式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是集體土地使用證遺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則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遺失申請,然後登報掛失,最後重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來補辦相應的證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土地證丟失怎麼補辦?

標籤: 土地證 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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