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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叫做什麼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叫做什麼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主要有:一審程式(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程式或終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即再審程式。
一、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的解釋
1、一審程式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普通程式是針對案情較為複雜的案件,簡易程式是主要是針對案情較為簡單的案件適用的程式。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2)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2、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程式或終審程式),適用普通程式。第二審程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式。由於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訴訟程式即告終結。
3、審判監督程式即再審程式,適用普通程式,再審程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式。
二、民事訴訟流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法院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4.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5.開庭審理。
三、開庭審理包含的流程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
(1)裁定:可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式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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