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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的徵收方式有

法律主觀:

企業所得稅 的徵收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查賬徵收方式;另一種是核定徵收方式。 查賬徵收方式是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徵收方式;而核定徵收方式只是在無法實行查賬徵收方式時的一種輔助徵收方式。 因此,要變更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只能是從不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核定徵收企業,待其符合了查賬徵收條件後,變更為查賬徵收方式 徵收企業所得稅 的企業;而不能從已經確認為用查賬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倒退(變更)為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中指出:“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嚴禁按照行業或者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 那麼,哪些企業可以適用以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呢。《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第三條指出: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薄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 無正當理由 的。 特殊行業、特殊型別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總之,要從核定徵收企業變更為查賬徵收的企業,必須具備完整的會計核算、建立規範的會計賬簿,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才能允許其變更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

稅款的徵收方式有

法律客觀: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法律依據: 《電力產品 增值稅 徵收管理辦法》第四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徵收,區分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徵稅辦法: (一)發電企業(電廠、電站、機組,下同)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或具備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髮電環節的預繳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計算公式為: 預徵稅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稅率(二)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實行在供電環節預徵、由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統一結算的辦法繳納增值稅,具體辦法如下: 1.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所屬的區縣級供電企業,凡能夠核算銷售額的,依核定的預徵率計算供電環節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能核算銷售額的,由上一級供電企業預繳供電環節的增值稅。 計算公式為: 預徵稅額=銷售額×核定的預徵率2.供電企業隨同電力產品銷售取得的各種價外費用一律在預徵環節依照電力產品適用的 增值稅稅率 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按照隸屬關係由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結算繳納增值稅,具體辦法為: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月末依據其全部銷售額和進項稅額,計算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並根據發電環節或供電環節預繳的增值稅稅額,計算應補(退)稅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額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當期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或應納稅額小於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稅額形成多交增值稅時,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稅額可結轉下期抵扣或抵減下期應納稅額。 (四)發、供電企業的增值稅預徵率(含定額稅率,下同),應根據發、供電企業上期財務核算和納稅情況、考慮當年變動因素測算核定,具

標籤: 稅款 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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