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管法64條 綜合知識 關注:1.33W次 稅收徵管法第64條內容∶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標籤: 稅收 徵管法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gzowg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