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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債務離婚後女方用承擔嘛

律師分析:

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樣的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也要進行分割。如果婚內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麼離婚時妻子就要承擔一部分債務;如果有證據證明婚內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丈夫的個人債務,並且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在離婚時,妻子是不需要對該債務承擔責任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麼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2、如果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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