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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的原則和內容是什麼

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的原則:

第一,集體合同爭議處理是勞動爭議處理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職能就是通過法定機構和法定程式,妥善處理企業職工與企業之間發生的爭議,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

第二,合法、公平、及時處理爭議。

第三,保障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

集體合同爭議作為勞動人民爭議的一種,是指由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本單位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時所發生的爭執。

一、勞動仲裁是什麼部門

勞動仲裁部門屬於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前的勞動局)管轄。其主要職責是:1、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處理用人單位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處理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處理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故意;指導街鎮勞動爭議調解工作。4、做好本轄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關係的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鑑證。5、負責本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鑑證。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勞動爭議的具體處理方法有哪些

協商程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程式

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該程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程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的原則和內容是什麼

標籤: 爭議 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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