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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罪量刑標準

最新刑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罪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判處拘役或者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判處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騙取出口退稅罪指的是用假報出口或者是其他的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該罪的量刑標準有:

1、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依法應當判處拘役或者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判處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判處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3、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應當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且判處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是沒收財產。

4、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其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204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11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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