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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房產會暫緩登記

房產暫緩登記的情形,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在哪些情況下房產會暫緩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築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檔案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檔案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衝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徵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標籤: 暫緩 房產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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