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怎麼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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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去當地的派出所。因為改名是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派出所屬於戶口登記機關。派出所可以改名字需要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開具有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到當地派出所領取兩張《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空白表,並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清楚、正確;並請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證明。並隨帶上述證明以及戶口本、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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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派出所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且變更姓名審批不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去派出所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規定,去派出所改名字需要的手續有:
1、本人或父母、收養人需要準備改名的相關材料;
2、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對材料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進行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改名字一般多久可以弄好?
1、未成年人改名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包括戶籍證明,學校證明,出生證明等)。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
2、成年人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相關材料報機關審批即可。
3、具體辦理流程:寫一個改名申請提交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戶籍科登記,在7-14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
公安局改名字流程
去改名的流程:未成年改名的,由其父母持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同意申請之後,經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姓名。成年人則自己申請就可以了。
改名具體流程
一、申請所需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
二、流程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姓名。
三、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派出所怎樣才給改名字
派出所改名字的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公民主項資訊變更、更正稽核表》;
2、受理申請: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並進行初步稽核;
3、審批申請:由縣級以上(含)人口管理部門審批;
4、反饋結果: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並告知當事人;
5、打印表簿:審批通過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收繳其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另冊儲存原常住戶口登記表,併為申請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新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居民更改姓名需準備的材料如下:
1、個人申請;
2、承諾書(成年人);
3、派出所戶籍視窗填審批表;
4、戶口本、身份證原件。
綜上所述,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必須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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