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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兼營減免減稅專案的應當如何記徵增值稅?

一、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專案如何處理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專案的銷售額;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

二、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票情況有哪些

一般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有以下幾個: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2)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國有糧食企業除外。

(3)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提供旅遊服務,選擇差額扣除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5)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的老合同,選擇扣除本金部分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時,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7)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專案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該內容由 周傳豹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納稅人兼營減免減稅專案的應當如何記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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