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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工會有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或者徵求工會的意見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為由要求撤銷解除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實踐中對該問題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徵求工會意見,用人單位未徵求工會意見就違反了該條規定,即可認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工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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