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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認識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三人

如何正確認識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三人

正確認識在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三人的地位、作用,第三人的特點,有利於及時、準確、全面徹底地處理勞動爭議。有利於減少訴訟程式,縮短辦案時間,防止勞動爭議與民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不一致而造成的贅訴和不必要的衝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由於第三人的責任造成的因工傷殘的職工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和醫療保證,都將起到很大的作用。

一、勞動爭議處理中“第三人”的主要情況

(一)企業主管部門越權作出不適當的決定。例如,調動下屬企業職工變更勞動合同不與企業或職工協商的,或者不通過企業直接處分職工的;

(二)合作、聯營企業或企業集團主要負責人承擔不了責任,應由合作聯營各方分擔的;

(三)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使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應承擔相應的邊帶責任的;

(四)甲廠職工在履行與乙廠簽訂的經濟合同時,由於乙廠的原因使甲廠職工發生的傷殘亡時,

(五)建築安裝施工單位給對方施工時,因安全措施不好給對方正在履行職務的職工造成傷殘亡的;

(六)因履行職務造成人身傷害的;

(七)因交通肇事按規定應定為工傷而出現的第三人;

(八)多重勞動關係。

包括:1.勞動者被其他單位借用、聘用與原單位仍然保持勞動關係的;

2.本單位放假,託管暫時到其他單位工作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3.退養、停蘄留職的工人,從事第二職業的;

4.為了解決和保留職工身份或所有制問題,職工在一個企業工作,名額掛靠在另一企業的;

5.部分合資、合作企業的職工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甚至仍保持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

6.企業被租賃或承包,在此期間內形成原單位與租賃或承包者的勞動關係等等.

二、勞動爭議仲裁中第三人的特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制度借鑑了民事訴訟制度,但又不同於民訴法的規定。

《民訴法》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稱為訴訟中的第三人。這裡將第三人劃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和無獨立請求權的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以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作為共同的被告提起了一個新的訴訟。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於原告,享受原告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原告的義務。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通常是站在與其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一方,支援其訴訟主張,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主張提出證據。參加辯訟以輔助一方當事人勝訴。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因此,無權處分原告或被告也不是被告。因此,無權處分原告或被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實施承認訴訟請求,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撤訴和解等原告或被告有權進行的訴訟行為。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三人既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與案件處理結果即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人。因此不應分類。從本文第一個問題所列的情況看,勞動爭議設立的第三人,一般為本案的義務人。把第三人引入仲裁中主要是承擔責任,也就是在案件處理中是被訴方。

三、勞動爭議仲裁中第三人的地位《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從仲裁現行規定中僅僅提及第三人,沒有明確第三人在仲裁活動中的地位。根據第三人的特點,仲裁機關應通知其參加調解和伸裁活動,但第三人無權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或申請撤訴。仲裁委員會經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涉及第三人權利和義務的,第三人應在調解書上署名,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調解書依法送達第三人。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第三人經通知不到的,可以作缺席裁決,仲裁裁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時,第三人對仲裁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志訴訟。第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裁決書所規定的義務時,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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