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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怎麼寫

1. 正明書怎麼寫

證明書種類很多,有工作經歷證明、工作經驗證明、病情證明、留學生經濟擔保書、學業成績證明書等等,是用來證明一個人的身份、學歷、婚姻狀況、身體情況等或某一件事情的真實情況。證明信的寫法通常也採用一般信件格式,但多省掉收信人的姓名、地址和結束用語。稱呼多用“有關負責人”,但此項也可省略。寫證明書要求言簡意賅。

正明怎麼寫

例:醫生證明書

2005年6月18日

茲證明病人托馬斯先生,男,41歲,因患急性闌尾炎,於2005年6月9日住院。經立即施行手術和十天治療後,現已痊癒,將於2005年6月19日出院。建議在家休息一個星期後再上班工作。

主治醫生:傑克·霍普金斯

公證書:

公證書(95魯公證字第1130號)

茲證明趙強文先生持有山東大學於1995年發給他的064號畢業文憑上的學校印籤和校長周永森簽字屬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

山東省濟南市公證處

公證員:王芳

2005年5月2日

2. 急,寫一份正明或申請該怎麼寫

說的不明確,不清楚你到底要申請什麼證明,以下供你參考: 1、如果要找失蹤人,首先要到失蹤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會給你一個受理證明,並幫助你尋找,只是並不那麼好找,畢竟人海茫茫。

2、向相關機關申請其他證明也是有條件的,如果是跟失蹤人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那就要去法院。但請求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申請【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告與判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 【判決撤銷】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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