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涉外婚姻離婚訴訟

涉外婚姻離婚訴訟

涉外婚姻離婚訴訟涉外離婚訴訟是解除涉外婚姻關係而引發的訴訟。依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這裡的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是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或者婚姻登記在國外辦理。對於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一方或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離婚訴訟,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涉外離婚訴訟。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較非涉外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要複雜的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對於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案件,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注:從文意可知上面提到的是應是夫妻雙方為華僑的情況,不單指一方;婚姻締結地即婚姻登記地)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內一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以經常居住地為準。如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的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出國留學後分道揚鑣的不在少數,若一方提出離婚,則在管轄問題上適用這一規定。)對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訴訟,如果雙方均為外國人,我國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果雙方為中國公民(不管有未在國外定居),則我國法院在受理時一般要求原告提交婚姻登記地法院出具的“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的證明。被告若為外國人,在我國國內合法居留的,以被告的居所地為管轄地。比如:被告是美國人,被派遣到美國一家公司在武漢的代表處工作,則武漢的法院有權管轄。(隨著經濟、文化和教育等交流、合作的加強,我國公民同外國人的結婚率也日益攀升。作為在我國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在我國沒有法律意義上的“住所”、“經常居住地”,只有所謂的“居所”。從“原告就被告”這一一般性的管轄原理出發,應以居所地作為管轄地)“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這一民事訴訟法關於“預設管轄權”的規定。對於涉外離婚訴訟而言則不適用。對於一件涉外離婚案件,如果本應屬於他國管轄,原告卻向我國法院起訴,則不能因為被告沒有異議而使我國法院成為管轄法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婚姻離婚訴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gezql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