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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怎麼辦理離婚

(一)一方為華僑(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

1、夫妻雙方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自願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雙方均為華僑

1、夫妻雙方均為華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的,無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雙方自願離婚,都必須向結婚登記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託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2、如果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雙方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後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一方為出國人員(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

1、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居住國內的中國公民須提供身份證和戶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出國人員應提供護照、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

2、當事人雙方如有爭議,可以向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四)雙方均為出國人員

1、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現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登記。

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並允許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

2、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

夫妻雙方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外國人,要求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的,無論是雙方自願還是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涉外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且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養)登記中心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並領取《離婚證》。

二、涉外離婚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

根據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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